汽车维修定点企业作为抚顺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车辆定点维修、保养服务供应商。车辆维修分为防性养护、小修、中修和大修,(不含保险维修和新购车辆的免费保修项目)。
一、定点维修要求:
(1)要求维修车辆的场所、设备和环境良好,并设立固定的维修地点,随到随修。
(2)采购人的执法车辆处于集中停放状态,并且根据维修项目,维修监管人员不定期的要到现场,对车辆维修过程进行查验,从节约油耗和时间成本考虑,需要距离车辆集中停放区较近的车辆维修单位,15公里以内。
(3)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严格按相关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及汽车维修技术规范实施服务,确保维修质量。
(4)应提供车型详细情况和最佳维修方案,更换配件要经采购人认定和批准后方能进行,所采用的零部件、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及行业标准(汽车生产厂商指定的配件生产企业为其生产的,经由汽车厂商认证的配套零部件)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
(5)供应商须开设24小时报修服务电话,确保车辆能得到及时报修,故障车辆能得到及时救援。必须做到接到报修或救援后5公里内30分钟拖车或维修技师抵达故障现场;10公里内1小时拖车或维修技师抵达故障现场。
(6)主要维修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专业技能等级,并熟悉主修车型的主要技术指标和具有较强的维修能力。
(7)因故障判断失误,造成误拆、误卸应免费恢复,因拆卸造成的部件损坏的,应免费更换。
(8)车辆维修要规范。禁止乱改、乱接、乱换,确保不使用代用材料;因连接短路造成电器元件及线路烧毁,免费恢复并赔偿损失。
(9)所使用的维修保养等配件材料、产品,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质保证书,并可追溯。
(10)应对维修车辆修前、修后按照规定由专职人员进行严格的检验并进行记录。
(11)应对维修车辆建立电子维修档案,一车一档。维修档案内容必须包括:车型、车牌号、驾驶员姓名、维修内容、维修时车辆公里数、更换配件名称、原厂件或是品牌件、配件价格、维修工时价格、维修总额等,以备采购方随时查阅。
(12)供应商对维修、保养项目不允许转包或分包。
(13)供应商应在交通局完成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14)提供售后质保服务,整车大修,总成修理:如发动机(含零件部位)、变速箱(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4万公里或24个月以上;中修:如转向系统(含零件部位)、制动系统(含零件部位)、悬架系统(含零件部位)、前/后桥(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2万公里或12个月以上;小修、零件修理:如汽车电路系统(含零件部位)、车身照明系统(含零件部位)、空调系统(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1万公里或12个月以上;防性养护质保期承诺5000公里或6个月以上。质保期内出现原故障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因供应商售后质保问题造成损失时,给予经济赔偿。
(15)妥善保管好更换的旧件并拍照留存,出厂时交送修方处理,未经送修方同意不得擅自丢弃;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等。
二、其它服务要求:
(1)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服务质量。
(2)供应商须保证车辆维修期间,送修车辆的安全,做到不丢失、不损坏(含车内物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执法用车挪作它用(必要试车需采购人同意),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3)供应商须保证车辆号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等车辆基本信息的保密性,不可随意泄露。
(4)供应商因维修质量问题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的,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供应商承担相关责任。
(5)供应商在报价部分,车辆维修配件和工时费要以供应商对市场日常维修车辆的收取价格为基准(此基准价格要符合市场平均价格),进行折扣报价。合作期间,每次车辆维修的整体费用(维修配件和工时费)要符合中标的市场折扣价格。
供应商要配合采购人进行服务质量和维修价格监管。采购单位定期对历史维修项目进行随机抽取,对相同种类同等品牌的配件和维修工时费进行市场询价比对。为了保证市场询价的公平、公开及公正原则,供应商可与采购人共同开展市场询价工作。对于维修配件和工时费用高出中标价格时,采购单位将予以扣除后,并加强监管力度。
(6)供应商具有洗车、免费拖车服务、免费上门维修和车辆装饰业务,可优先考虑。
(7)采购人采取驾驶员自主送修,要允许驾驶员监督车辆维修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