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拟采购车辆定点维修服务,为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现将技术参数进行网上公示。广大厂商可以对项目技术的完整性、合理性、公正性提出具体意见,防止出现指向性、排他性问题。请广大厂商予以监督支持。
厂商对本次公示内容存在合理化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采取专人送达、传真等方式书面递交我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他潜在厂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厂商提出的合理性意见建议,将作为我单位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参数和相应资质要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厂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单位也不做书面回复。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厂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一、项目名称:
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
二、项目概况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 | 预算金额(万元) | 备注 |
1 | 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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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要求
(一)中标供应商日常运作(接车、维修、交车、结算、索赔)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岗位责任追究制度,保证车辆维修有序进行。
(二)中标供应商应本着对采购单位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到全日制服务(节假日、双休日照常作业),采购单位享有优先服务的权利,随到随修,并严格按照交车时限来安排维修服务,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车的,要提前与采购单位联系,取得采购单位的谅解。
(三)中标供应商维修过程中,如需扩大维修项目增加费用和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与采购单位沟通,得到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中标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救援服务,设立应急电话,5分钟内作出回应,市区范围内30分钟内到达(施救方出车出人免费)。
(五)中标供应商提供的配件、配件材料应保质保量,有正规的出厂合格证,不得使用三无产品,不得以次充好、以旧顶新,质价不符,少修多报,乱收费、搞回扣等,配件应使用正品或原厂配件,并保证维修质量。
(六)采购单位对汽车配件采取旧件回收,中标供应商应予以配合,否则按未换件处理。
(七)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后,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
(八)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的,中标供应商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的,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九)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送修车辆,未经采购单位允许不得将车开出厂试车或挪作他用。
(十)中标供应商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免费上门接送车服务、免费日常检测和长途作业前后的全车检测(包括电脑和人工检测)、免费洗车、免费补胎、免费四轮定位。免费为采购单位带车干部、驾驶员提供误餐工作餐,严禁宴请驾驶员、带车干部。
(十一)采购单位遇有重大任务等大项活动时,中标供应商要按照送修要求提供伴随保障(2名及以上技术人员随队保障,吃住由采购单位保障)
(十二)中标供应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采购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十三)中标供应商有责任做好对采购单位经办人的监督工作,防止腐败现象出现。
四、服务标准
(一)中标供应商在维修生产中应遵守和执行下列国家和地方法规和标准,以保证维修质量:
①国务院发布的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有关规定;
②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允许噪声及测量方法和汽、柴油车排放标准及测量方法等技术标准;
③交通部及省、市交通部门发布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技术条件);
④机动车维修在国标、部标、地方标准没有涉及到的维修项目,应参照原车生产厂家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二)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交通运输行业或地方标准,并对竣工出厂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即:一级维修、小修、保养及修理,车辆行驶3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30日内;二级维护、保养车辆行驶8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90日内;整车修理、大修或总成修理车辆行驶30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365日内。
(三)在上述质保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对造成采购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要全部赔偿。承诺中确定的质保期高于上述标准的,按承诺的质保期执行。
在上述质保期(含承诺质保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四)对送修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维修车辆竣工出厂,要经专门的质检技术人员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测。凡整车大修或总成大修的车辆,经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能发证出厂。
(五)中标供应商维修车辆所使用的零配件要使用正厂零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副厂零配件的,应告知采购人驾驶员和车管人员,并做好记录,在取得采购人同意并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但车辆的关键部位如:发动机、离合器、变速器、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等部位禁止使用副厂零配件。零配件的质保期执行国家标准。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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