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条件
采购人为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工务段,采购项目资金已落实,依据《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外包采购管理办法》、《南宁工务段业务外包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具备采购条件。由于在第一次询价采购时间截止前,本项目报名的有效报价不足三家,现重新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原报价有效,同时接受其他潜在承揽商进行报价。
二、采购内容
1.项目名称:南宁工务段2023年凭祥地区汽车维修业务外包
2.项目内容:在凭祥地区范围内的汽车维修、救援
3.项目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外包方式:包工包料
5.外包企业资信要求:
(1)承揽商必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如已取得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并符合所投项目经营范围,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2)承揽商2020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任何不良行为反映或记录;2020年以来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不恰当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取消投标资格,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无客户不良反映;无因自身原因造成责任事故的不良反映。
(3)承揽商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
(4)承揽商需在国铁采购平台进行企业用户注册及认证(https://cg.95306.cn/)
三、采购方式
1.本次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2.公示期为2022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23日12:00。承揽商按询价函具体要求填写报价,报价函与其他所必须提供的材料每页均须加盖公章形成报价文件,详见附件一。
3.报价文件信封按规定进行密封,信封封面需注明所投的包件、报价单位名称、报价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请承揽商在公示期时间内将报价文件通过快递邮寄至: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地洞口路37号材料科,收件人傅工0771-2732545。
4.超出公示期报价或未按规定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四、采购方式的变更
1.若报价不足两家仅有一家,则转为单一来源谈判采购。
五、相关要求及合同主要条款
(一)送修手续及要求
1.中标厂家按照我段送修要求填写“送修单”。“送修单”应由双方签字认可,并作为中标厂家开展维修项目的依据。“送修单”应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并留存。中标厂家应标时需明确发生拖车时的拖车费用的标准,并在合同中列明拖车费用的标准。
2.在维修过程中,中标厂家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书面通知我段并向我段明确需增加的项目及预计交车时间,经我段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增加或延长。
3.对我段车辆中标厂家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的零部件,在征得我段同意后方可更换。替换下来的旧件应如数交还我段。
(二)竣工车辆交接手续及要求
1.车辆维修结束后,中标厂家须填写“维修结算清单”,明确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并注明优惠事项,交我段审核签字。此单多联复写备查。
2.我段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我段应在“维修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如中标厂家不能给予合理答复,我段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中标厂家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我段可以拒绝支付服务费或接车。
4.中标厂家向我段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维修结算清单”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一并交我段。
(三)履行期限、履行地点
履行期限: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履行地点:中标厂家维修场所。
(四)业务外包费用及支付方式
1.业务外包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2.支付方式:按次结算,每次维修结束后,中标厂家交付合格竣工车辆,并向我段提供有我段签字的“维修结算清单”和合法有效的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段收到中标厂家上述材料并核实无误后,在 20个工作日内由银行转账支付。实行一车一票制(即每次每辆车开一张发票,不允许一张发票上开2辆或以上的费用)。
(五)发票约定
1.中标厂家应按规定向我段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开具的发票不合法、不合规,我段有权延迟支付中标厂家应付款项直至开具合法、合规发票之日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中标厂家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如果中标厂家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段造成损失的,中标厂家应赔偿我段由此造成的损失。我段有权在应支付的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抵扣税款。
2.发票开具后,中标厂家应在 3 日内及时送达我段。如逾期送达导致我段造成损失的,中标厂家负责赔偿我段实际经济损失。
3.在发票交付我段之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情形,中标厂家应按规定协助办理增值税抵扣事项。
4.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中标厂家需协助我段重新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六)材料要求:中标厂家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配件是全新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副厂产品或修复配件的,须事先经双方书面同意),并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性能要求。
(七)质量要求:中标厂家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
1.机动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2.在质量保证期内,因中标厂家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故障、无法正常使用或造成事故的,中标厂家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并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对修补或更换件应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中标厂家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至达到质量标准,并由中标厂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八)中标厂家服务承诺
1.中标厂家具有机动车维修资格和能力,并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2.中标厂家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3.中标厂家应保证维修所用配件是全新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副厂产品或修复配件的,须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并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性能要求。
4.中标厂家应严格执行双方约定的各项维修工时费定额、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我方定期或不定期对汽车配件、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的检查。
5.中标厂家保证维修单价不高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同行业标准。
6.中标厂家应按“送修单”所示时间完成维修项目,并将竣工车辆交付我方验收使用。如遇不能按时修竣或办理交接时,中标厂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时理由、预计延时期限通知我方。我方收到中标厂家通知后,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延时,我方同意的,则时限相应延长;我方不同意的,按照中标厂家逾期交付处理。
7.中标厂家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并接受我方的监督。中标厂家承诺24小时救援服务。要求200公里以内3小时抵达现场处理故障或施救,200公里以外8小时以内,并提供修理厂所在地市内免费施救服务。
8.除我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中标厂家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9.中标厂家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对我方送修车辆制定专门的维修档案,保存期至少2年。
10.中标厂家接受我方对其维修质量和服务进行评价,对我方的评价结果进行签认,并针对不足之处进行整改,提高服务质量。
(九)违约责任:
1.中标厂家逾期交付维修车辆的,从应交付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每逾期一日,中标厂家按本次维修费的3%向我单位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我单位所受的损失。
2.中标厂家逾期交付超过15日的,我单位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中标厂家应当返还我单位送修车辆,并且中标厂家同意按本次维修费50%向我单位支付违约金。
3.我单位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中标厂家支付逾期未支付维修费的0.1%的违约金。
4.在质量保证期内,因中标厂家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我单位损失的,中标厂家除按照质量要求第(二)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我单位其他损失。
5.中标厂家未全面履行本合同其他约定义务造成我单位损失的,应向我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6.车辆发生故障时,我单位车辆驾驶员应及时进行补救避免损失扩大,如未采取措施,中标厂家可以仅对初步损失进行赔偿。
7.因中标厂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导致我单位或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设备损坏的,由中标厂家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执行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等。
8.中标厂家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合法资质的,应向我段支付外包费用 30 %的违约金,给我段造成损失的,中标厂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9.中标厂家员工追索劳动权益给我单位造成损失的,中标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他要求:争议解决。
1.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向我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需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3.因争议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者仲裁费用、律师费、交通费、采取财产保全的费用、公证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六、相关信息
本公告及其他可能发布的相关公告均在国铁采购平台进行发布(https://cg.95306.cn/)
项目咨询:刘工 电话:0771-2736515
报价咨询:傅工 电话:0771-2732545
南宁工务段
日期: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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