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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宁夏海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4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 2022-07-27

债务企业名称:宁夏海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4户债权

所在地:银川市、石嘴山市

债权总额:17,923,570.01元

一、宁夏海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2015年4月30日,宁夏海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和支行签订编号为石银流(借)字第20150430000065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50万元,月利率为9.3334‰,期限为12个月。担保方式为保证,由宁夏鼎维通商贸有限公司、银川市聚鸿鑫工贸有限公司、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学平、孙秀峰、许多福、孙志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7年10月30日,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和支行与我公司签署编号为中长资(宁)合字【2017】0023-14号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宁夏海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资产。

本笔债权总额8,561,392.49元,其中:本金5,5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2,988,708.49元,其他债权72,684.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6月2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海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2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80号燕宝钢材市场B-110号,法定代表人王玉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74923183N,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机电产品、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专项审批)、办公用品、服装、土畜产品(不含原粮、陈化粮及专项审批);钢材和铝型材加工、销售;建筑材料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许学平出资额993万元,占股66.20%;宁夏海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357万元,占股23.80%;王玉芳出资额150万元,占股10.00%。营业期限为2005年12月20日至2025年12月20日。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宁夏鼎维通商贸有限公司

宁夏鼎维通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2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银川市丽景南街西街大新乡上前城村(昆仑市场),法定代表人许多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15037309K,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机电设备、土畜产品(不含专项审批)、水暖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仪器仪表、电子产品、汽车配件、五金交电、兰炭、焦炭、炉料的批发、零售。(以上均不含许可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许多福占股73.50%,丁力宏占股26.50%。营业期限为2000年8月23日至2024年8月22日。该企业于2021年6月3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2.银川市聚鸿鑫工贸有限公司

银川市聚鸿鑫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1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银川市丽景街10-60#,法定代表人王玉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50803689U,经营范围:建材、钢材、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五金工具、消防器材、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针纺织品、皮革制品及服装、办公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孙秀峰占股85.00%,王伟占股10.00%,王玉芳占股5.00%。营业期限为2003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10日。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3.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金泰大厦B座十四层东B室,法定代表人孙志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88205326W,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为2518万元,宁夏海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占股51.00%,许学平占股46.00%,孙志菲占股2.00%,孙秀峰占股1.00%。营业期限为2006年6月2日至2026年6月1日。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4.许学平,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5.孙秀峰,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6.许多福,男,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7.孙志杰,男,住宁夏永宁县。

(四)诉讼执行情况

1.诉讼情况

(1)2017年7月20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行诉被告海河物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宁01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海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和支行借款本金550万元及截止2016年11月20日的利息539461.22元,合计6039461.22元,并承担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分别按当事人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鼎维通商贸有限公司、银川市聚鸿鑫工贸有限公司、孙秀峰、许学平、孙志杰、许多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海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2)2017年11月22日,因宁夏海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宁民终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执行情况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宁01财保10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孙秀峰所有的分别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世纪花园二组团13号楼24号营业房、13号楼23号营业房:兴庆区湖滨花园6号楼2号别墅;兴庆区新华东街金泰大厦B座十四层东B室商品房、金泰大厦B座十四层东A室商品房;兴庆区湖滨东街湖滨花园第二地下66号车库房屋所有权。二、冻结被申请人许学平所有的分别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建材城95号商业楼110号营业房;兴庆区湖滨东街湖滨花园第二地下35号车库、31号车库、26号车库、24号车库、23号车库、22号车库房屋所有权。期限为自采取冻结措施之日起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2018年8月8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宁01执2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五)瑕疵披露

保证人孙志杰名下一套位于新昌西路南侧金钻名座小区2号楼2单元23层2301的面积为151.58平方米的住宅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案号为(2018)宁01执284号,因该资产经司法拍卖流拍,执行法院称若无处置渠道,法院拒绝恢复强制执行。

二、宁夏富瑞达冶炼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2014年9月23日,宁夏富瑞达冶炼有限公司与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签订编号为石银流(借)字第BC20140923000022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10万元,月利率为5‰,期限为12个月。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石嘴山市科通金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45套机器设备和位于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兰山园的254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惠国用(2012)第60495号)作为抵押。由石嘴山市科通金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阿拉善盟鑫源大地矿业有限公司、郭瑞、郭占军、徐富玲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7年10月30日,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我公司签署编号为中长资(宁)合字【2017】0024-20号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宁夏富瑞达冶炼有限公司的债权资产。

本笔债权总额3,312,382.92元,其中:本金2,1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212,382.92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6月2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富瑞达冶炼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惠农区兰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占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7999467795,经营范围:清真食品加工、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徐富玲出资500万元,占股50.00%,郭占军出资500万元,占股50.00%。营业期限为2009年6月8日至2048年7月17日。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三)抵押人基本情况

石嘴山市科通金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位于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恒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35973807H,经营范围:硅钙合金的生产、销售,硅铁、碳化硅、硅钙、硅铝钡、稀土硅、铁粉及生铁、五金、建材、耐火材料、焦炭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杨恒海占股70.00%,郭占全占股30.00%。营业期限为2003年1月8日至2016年8月20日。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四)保证人基本情况

1.阿拉善盟鑫源大地矿业有限公司

阿拉善盟鑫源大地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西花园街政一巷12号,法定代表人郭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00096909277E,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矿产品的加工、销售;化工产品的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注册资本为520万元。其中郭瑞占股60.00%,郭占全占股40.00%。营业期限为2014年4月16日至2034年4月15日。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2.郭瑞,男,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3.郭占军,男,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

4.徐富玲,女,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五)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4年9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公证处作出(2014)平证字第2202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该笔债权暂未申请强制执行。

(六)瑕疵披露

2014年12月-2015年9月,原债权人石嘴山银行银川新城支行向宁夏富瑞达冶炼有限公司先后发出4份催收通知书并收到回执。

2017年3月-2017年9月原债权人石嘴山银行银川新城支行向保证人阿拉善盟鑫源大地矿业有限公司、徐富玲、郭瑞先后各发出3份催收通知书并收到回执。

我公司在受让该笔债权后,陆续发出催收公告。2017年11月2日,我公司在《宁夏日报》发布《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对债务人及保证人进行催收。

2020年1月3日,我公司在《宁夏法治报》发布《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催收公告》,对债务人及保证人进行催收。

2021年11月26日,我公司在《宁夏法治报》刊登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划转资产暨债务催收公告》,对债务人及保证人进行催收。

2022年4月26日,我公司在《宁夏法治报》及总公司对外网站(网址:http://www.gwamcc.com)上刊登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65户债权及4户物权资产营销暨债务催收公告》,对债务人及保证人进行催收。

该笔债权执行时效存在期限已届满的风险。

三、石嘴山市中奥化工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2012年3月8日,石嘴山市中奥化工有限公司与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签订编号为石银流(借)字第BC20120314000034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0万元,月利率为10.9334‰,期限为12个月。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石嘴山市中奥化工有限公司以其自有的位于惠农红果子110国道西、铁路东的22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石国用[2008]第惠20900号)作为抵押,由潘光存、路炜、杨艳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7年10月30日,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与我公司签署编号为中长资(宁)合字【2017】0024-31号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转让其持有的石嘴山市中奥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资产

本笔债权总额2,916,829.78元,其中:本金1,85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051,029.78元,其他债权15,800.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6月2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石嘴山市中奥化工有限公司以其自有的位于惠农红果子110国道西、铁路东的22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石国用(2008)第惠20900号)作为抵押,由潘光存、路炜、杨艳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石嘴山市中奥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1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长城园,法定代表人路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632271318,经营范围:氧化钙的生产、销售;炭黑,橡胶制品、五金、碳素制品、化肥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为350万元,其中路炜出资325万元,占股92.8571%,杨艳秀出资25万元,占股7.1429%。营业期限为2008年5月16日至2023年5月15日。该企业营业执照已于2020年6月29日被吊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石嘴山市万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该企业成立于2003年11月1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石嘴山河滨工业园区(恒昌街南民园路西),法定代表人潘铎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7508228713。经营范围:砖、瓦(粉煤灰加气砼)腐植酸钠及其他建筑材料制造***(依法续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为267万元。营业期限为2013年12月16日至2018年12月15日。该企业营业执照已于2020年6月29日被吊销。

2.潘光存,男,住宁夏青铜峡市。

3.路炜,男,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4.杨艳秀,女,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诉讼情况

2014年1月8日,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作出编号为(2013)石惠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石嘴山市中奥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借款本金1850000元、支付利息182200.08元(利息截止至2013年8月20日),合计2032200.08元;2013年8月20日以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孳生的利息由被告石嘴山市中奥化工有限公司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二、如被告石嘴山市中奥化工有限公司逾期偿还,则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享有对被告石嘴山市中奥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土地(石国用[2008]第惠2090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石嘴山市万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路炜、潘光存、杨艳秀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石嘴山市万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路炜、潘光存、杨艳秀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嘴山市中奥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2.执行情况

2016年11月2日,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石惠执字第733号《执行裁定书》,作出如下裁定:“一、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中奥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110国道西、铁路东,建筑面积为446.87平方米的工业用房及其所宗地面积为22000平方米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公司厂房和设施交付给(2014)石惠执字第226号案件申请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及(2015)石惠执字第733号案件申请人孙磊、赵洪宇,用于抵偿两案案款2035297元,两案申请人按比例享有该公司产权。缴纳所欠实际费用后如有剩余价值支付以上两案未履行案款。二、被执行人路炜、杨艳秀、石嘴山市中奥化工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孙磊、赵洪宇、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四、宁夏环通公共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2016年3月3日,宁夏环通公共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与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新城支行签订编号为石银流(借)字第BC20160303000020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60万元,月利率为10‰,期限为12个月。担保方式为保证,由宁夏民依科技有限公司、刘景燕、唐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7年10月30日,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新城支行与我公司签署编号为中长资(宁)合字【2017】0023-12号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宁夏环通公共交通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资产。

本笔债权总额3,132,964.82元,其中:本金1,563,413.27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569,551.55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6月2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环通公共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2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四季园C区7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唐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0546478897,经营范围:公共自行车项目的运营管理;服务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商业信息咨询;企业经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为101万元,其中刘景燕出资51.51万元,占股51.00%,唐凯出资49.49万元,占股49.00%。营业期限为201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0日。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宁夏民依科技有限公司

该企业成立于2008年3月1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西路中小企业创业园1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刘景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670400011Y。经营范围:科技项目研发、制造、销售;机械自动化安装;软硬件开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不含网络广告);工业电器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及耗材、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综合布线、软硬件的销售;机械、电器自动化维修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营业期限为2008年3月12日至2028年3月11日。该企业营业执照已于2020年6月20日被吊销。

2.刘景燕,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唐凯,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暂未提起诉讼。

(五)瑕疵披露

2016年4月-2017年9月,原债权人石嘴山银行银川新城支行向宁夏环通公共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先后发出7份催收通知书并收到回执。

我公司在受让该笔债权后,陆续发出催收公告。2017年11月2日,我公司在《宁夏日报》发布《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对债务人及保证人进行催收。

2020年1月3日,我公司在《宁夏法治报》发布《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催收公告》,对债务人及保证人进行催收。

2021年11月26日,我公司在《宁夏法治报》刊登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划转资产暨债务催收公告》,对债务人及保证人进行催收。

2022年4月26日,我公司在《宁夏法治报》及总公司对外网站(网址:http://www.gwamcc.com)上刊登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65户债权及4户物权资产营销暨债务催收公告》,对债务人及保证人进行催收。

该笔债权保证人诉讼时效已经过,另外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存在经过的风险。

五、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六、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2年7月27日至2022年8月9日。

七、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八、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九、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徐先生

联系电话:0951-8829520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239号长城资产大厦9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8829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951-5699110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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