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易卡智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216房间) | 法定代表人 | 方竹 |
成立日期 | 2013-04-27 | 注册资本 | 2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2000.00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706727580X7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基础软件服务;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机械设备、汽车、汽车配件;汽车租赁;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市场调查;软件开发;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数据处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轻松智能科技(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5.00 | ||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35.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927.59 | 273.26 | 274.9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687.65 | 1058.75 | 2628.91 |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04月30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16.08 | 0.36 | 0.3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473.98 | 918.44 | 2555.54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详见专项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交易所备查材料。 |
转让方名称 |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2-1605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彭原璞 | 成立日期 | 1999-03-26 | |
注册资本 | 149578.8692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000712875155R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5.00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5.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080343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3-04-03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决议文件名称 |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纪要2023年第5期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北京易卡智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5%股权 |
转让底价 | 927.6925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 278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1)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则该意向受让方经一次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3)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2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6、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已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等对标的企业的股东资格的规定,如因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完成本次交易、或无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同意转让方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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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78.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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