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浩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丰台区(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里甲19号) | 法定代表人 | 宋晓冬 |
成立日期 | 1993-06-25 | 注册资本 | 9208.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9208.00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道路运输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61016207948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保险兼业代理;普通货运(限分支机构经营);道路运输;长途客运;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开发和经营、旅游项目的开发、设备租赁、场地租赁;销售机器电器设备、汽车配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钢材、木材、水泥、针纺织品、百货、零售汽车(不含小轿车);经济信息咨询;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 | 50.00 | ||
国投交通有限公司 | 50.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1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718.98 | -1592.75 | -1594.1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1276.95 | 2515.71 | 8761.23 |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2年10月31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696.68 | -2115.50 | -2115.5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0628.22 | 3983.75 | 6644.48 |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名称 | 国投交通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A栋1012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汪文发 | 成立日期 | 1994-06-08 | |
注册资本 | 18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铁路运输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16413X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0.00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0.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17643K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2-07-26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退出国投交通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浩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50%股权的批复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北京浩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50%股权 |
转让底价 | 17,228.48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若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的,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的,首期付款不低于总价款的30%,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首期付款支付后12个月。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5168.54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到账时间为准)。2.其他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①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②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3.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将被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交易服务会员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北交所损失的;(2)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4)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5)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北交所造成损失的;(6)意向受让方违反承诺事项的。4.本股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及标的现状,已经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一切风险。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同时须书面承诺:①本方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的转让标的企业一切内容,自行了解并承担本次受让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②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若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的,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的,首期付款不低于总价款的30%,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首期付款支付后12个月;③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④同意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继续承继;⑤同意按照标的企业现状受让,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一切风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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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168.54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3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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