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集华兴业煤炭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通州区(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西区创业园胜利路58号) | 法定代表人 | 李西君 |
成立日期 | 1996-09-06 | 注册资本 | 2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2000.00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12101203069E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机械电器设备、建筑材料、医疗器械(限Ⅰ类)、矿产品、仪器仪表、自动化控制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金属制品、水暖器材、钢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日用杂货、针纺织品、家具、汽车、汽车配件、机械设备、机电设备、消防器材、工艺品(不含文物)、办公用品、服装鞋帽;投资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经济贸易咨询(中介除外);租赁自备车皮;货物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国能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75.00 | ||
国华能源有限公司 | 15.00 | ||
鄂尔多斯市嘉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 5.00 | ||
中国地方煤矿有限公司 | 5.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0.89 | 17.16 | 17.1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040.20 | 252.09 | 2788.11 | |
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04月30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5.45 | 2.03 | 1.9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041.20 | 251.17 | 2790.02 | |
其他披露内容 | 其他披露内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名称 | 国华能源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甲20号7号楼301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任玉亭 | 成立日期 | 1995-12-27 | |
注册资本 | 4888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8100018689A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5.00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5.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18267J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3-06-12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国华投资转让北京集华兴业煤炭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国家能源财资函〔2023〕160号)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北京集华兴业煤炭有限公司15%股权 |
转让底价 | 371.2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111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1)本项目经公示期满,若仅产生1家意向受让方,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本项目经公示期满,若产生2家及2家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余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来函申请无息返还。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受让条件要求情形的。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以标的资产存在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作为补偿,并可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挂牌转让,若重新挂牌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挂牌成交价格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补足差额,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5、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已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内容,已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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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11.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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