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转让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38,599,153.92元。其中:本金134,349,706.21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04,249,447.71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3年3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企业以其位于固原市原州区西兰银物流园区国际汽贸汽配城一期在建工程及商业土地使用权176203.31㎡作为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证,我公司收购后按照固原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要求,为上述在建工程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将抵押权人变更为我公司,证载抵押面积51079.41㎡,抵押方式为在建工程抵押,不动产登记证明附记:1.21号楼101、201号因有查封登记,所以无法调档办理相关业务;2.在建工程抵押统计表抵押面积为72790.39㎡,实际抵押面积为51079.14㎡(面积差因未办理大证楼盘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数据不一致所导致);自然人周满芬以其池州市站前区碧桂园秋浦水韵31幢104号房产228.53㎡及对应土地164.01㎡为抵押、陈飞以其池州市贵池区汇景国际花园15#楼401号房产128.78㎡及对应土地29.61㎡为抵押、施长峰以其池州市贵池区桃园小区南侧22幢502号房产84.8㎡及对应土地16.22㎡为抵押、叶海燕以其池州市贵池区桃园小区南侧22幢602号房产84.8㎡及对应土地16.22㎡为抵押、王德青以其池州市贵池区汇景花园南苑29幢1103、1103阁楼房产159.6㎡及对应土地15.65㎡为抵押、吴继传以其池州市贵池区秋浦影剧院北侧君悦广场一期3#11006、11007、11008号、11012号、11013号、11009号、11010号、11011号房产456.9㎡及对应土地53.08㎡为抵押;担保人为吴继传、王德青、陈飞、施长峰、叶海燕、周满芬、方志松、张志能。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2年,位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西兰银物流园区,经营范围:专业市场开发;建筑材料、五金、机电设备、汽车配件销售;市场管理服务,注册资金5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吴继传持股60.94%、张志能持股14.88%、方志松持股13.95%、施长峰持股10.23%。该企业目前勉强维持经营,工商登记为在营(开业)。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
2.吴继传(也为抵押人),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3.张志能,女,汉族,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4.陈飞(也为抵押人),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5.叶海燕(也为抵押人),女,汉族,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6.施长峰(也为抵押人),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7.周满芬(也为抵押人),女,汉族,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8.方志松,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9.王德青(仅为抵押人),女,汉族,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20年8月25日,宁夏高院下发(2018)宁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4349706.21 元,利息、复利及罚息 4162104.94 元( 计算 2018年12月3日),并支付自2018年12月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二、如被告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支行上述借款本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支行享有以被告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固原市西兰银物流园区的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编号为固房建市字第025号)以及固国用(2013)第60318号、固国用(2014)第60182号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如被告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支行上述借款本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支行享有以被告周满芬抵押的房地权证池字第012105100B房地产,陈飞抵押的房地权池字第021196B号房地产,施长峰抵押的房地权证池字第01073587B号房地产,叶海燕抵押的房地权证池字第01073158B号房地产,王德青抵押的房地权池字第0950150B号房地产,吴继传抵押的房地权证池字第014000589B号、房地权证池字第014000590B号、房地权证池字第 014000591B 号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吴继传、张志能、方志松、施长峰、周满芬、陈飞、叶海燕对本案借款本息在16000万元最高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包括在16000万元最高余额内)。
五、被告周满芬、陈飞、施长峰、叶海燕、王德青、吴继传在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支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吴继传、张志能、方志松、施长峰、周满芬、陈飞、叶海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4359元,章文华、胡连柏预交的鉴定费27600元,鉴定工作外出费用6759元,均由被告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吴继传、张志能、方志松、施长峰、周满芬、陈飞、叶海燕负担;方志松预交的鉴定费11800元由方志松负担,叶海燕预交的鉴定费11800元由叶海燕负担。
2022年7月,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8日下达(2022)宁执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022年12月21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22)宁04执88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地处固原市原州区西兰银物流园区国际汽贸汽配城,交通便利,商业氛围较好,具备投资价值。
(六)瑕疵披露
不排除有部分抵押物被占用情况,详细情况提请买受人自行了解。
二、处置方式: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公开竞价方式转让。
三、竞买人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四、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3月27日。
五、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六、竞买时间及网址:2024年3月28日10时起至2024年3月2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zc-paimai.taobao.com/,用户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进行公开竞价活动。
七、挂牌价格:6300万元,保证金:1500万元,加价幅度:2万元或整倍数。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债权具体情况及竞价规则、竞买须知、竞买标的瑕疵说明、竞价参与方式、日程安排请投资者登录淘宝资产处置平台(网址及用户名同上)或与我公司有关部门接洽查询。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有效期内,我公司受理对上述资产处置的书面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书面举报。与本次竞价有关的所有沟通函件,均须以书面形式直接交付我公司。
受理公告事项联系人:罗经理、徐经理 电话:0951-8829520
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姜女士 电话:0951-8829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黄女士 电话:0951-5699110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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