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中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2024年公务用车维修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或到中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机关楼312房间领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3月07日 16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40301
项目名称:中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2024年公务用车维修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8.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8.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一、采购要求
(一)响应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等相关规定。
(二)响应人承诺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7〕69号)等省市有关规定,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三)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等。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 响应人应 是 具有三类 或 以上维修资质的汽车维修机构 且具有维修 23座客车的场地、设备和能力 , 并承诺为采购人提供区域范围内24小时免费施救服务。
(二)必须对采购人维修车辆实行电脑建档管理。要通过计算机对车辆的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状况、车辆检测记录等)、维修档案、汽车配件材料、计费结算等进行管理。并对不同车型、不同使用年限的车辆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的维护、保养建议。
(三)实行全天候24小时无假日全方位的急修、救助、咨询等服务,开通24小时热线服务电话、施救电话、投诉电话。
(四)若送修车辆在途中出现故障无法送至修理厂时,成交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赶到故障地点排除故障,如一时无法排除,需回厂修理,成交人应负责将车送厂维修。
(五)维修工时的最高时限不得超过《中山市汽车维修工时定额》,不限下限,实际单价由响应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报。
(六)配件费由成交方按市场最低价向采购人进行报价,并经使用单位确认后方可进行更换。
(七)成交方应对所提供的汽车零配件和维修项目的质量负责,汽车零配件应为原厂零配件,并在质量保证期内包换包修,做到优质服务,优先服务。
(八)一般情况下必须使用原厂配件进行更换,如有特殊情况需使用代替品进行更换的,必须先得到使用单位送修人的确认。
(九)在合同期间内,应保证维修费用的平稳性,一般情况下维修工时费、配件费用不变。遇重大价格调整或不可预见因素,配件价格如上下浮动超过10%则应提前一周向中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后勤保障处进行报备,双方协商后再行定价。
(十)成交方必须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按不低于行业规定的标准执行,即: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自维修车辆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十一)质量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定点维修厂家负责,维修厂家应负责返修,工时费全免,重复使用的配件免费,其他配件另算。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控验制度,控制车辆返修率。
(十二)维修厂家必须严格按照行业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和合同约定为送修单位提高汽车维修优质服务,做到维修及时、质量优良、价格优惠,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维修送修车辆。对送修车辆做到随到随修、急用急修、小修不过夜、总成大修不超过10天、全车大修不超过20天完成;采购人有完工时间要求的,应最大限度满足。
(十三)维修厂家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诚信经营,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假冒伪劣、虚报费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四)维修厂家应于每月10 日前向采购人报送上月《车辆定点维修情况统计表》和《各车辆维修费用清单》, 便于监管和安排结算时间。
(十五)成交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维修车辆,未经采购人车辆管理部门允许不得将车开出厂试车或作它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风险由成交人负责。
(十六)成交人必须配备有维修及救援的专用设备及车辆,路途中产生的费用、事故责任自行承担。
(十七)定点维修企业应提供如下免费服务:
免费检测服务;每月定期对定点单位车辆的油、水、电及易损零配件等进行检测;做好检测记录,并将情况及时向用车单位反应。
提供免费上门检测服务;当车辆发生故障时,修理厂免费提供上门检测服务。
(十八)定点维修企业应协助采购人开展车辆年审、办理保险理赔手续等。
(十九)成交方必须自觉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和检查。在车辆定点维修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告诫无效时,终止与其签订的维修协议。1、无正当理由拒修的;2、保修期内确因维修质量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3、弄虚作假、虚假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的;4、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的;5、擅自提高车辆维修价格的;6、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7、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8、一年内被有效投诉 2 次以上的;9、拒绝车辆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10、未按协议签订的服务承诺要求提供优质服务的;11、合同执行期间,定点维修厂家被行业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定点维修协议事项的。
(二十)严格执行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服务承诺。
四、维修费用报价要求
(一)维修费计价公式
1、维修费总金额=维修项目工时费+维修材料费
2、维修项目工时费=维修项目工时费收费标准×中标维修项目工时费折扣
3、维修材料费=维修材料厂家公开批发价×(1+ 维修材料管理费率)
(二)报价要求
1、维修项目工时费下浮率
工时费折扣=(1-维修项目工时费下浮率)
维修项目工时费=维修项目工时费收费标准×中标维修项目工时费折扣。
响应人按照收费标准,报出维修项目工时费折扣, 采购人按照维修项目工时费=维修项目工时费收费标准×中标维修项目工时费折扣与定点维修企业结算维修项目工时费。
★响应人所报维修项目工时费折扣范围为:0<中标维修项目工时费折扣<100%,维修项目工时费折扣必须为固定值(如85%),不接受区间报价(如82~85%),响应人未按要求进行填报的,作无效投标处理。响应人应对招标文件中维修项目工时费报一个统一的折扣,作为结算依据。
维修项目工时费=维修项目工时费标准×中标维修项目工时费折扣(举例:一级维护标准 264 元,响应人所报的工时费下折扣为85%,则维修工时费结算价为:264元×85%=224.4元)。
2、维修材料管理费率
维修材料费=维修材料厂家公开批发价×(1+维修材料管理费率)
响应人按照维修材料厂家公开批发价,报出维修材料管理费率(%),采购人按照维修材料费=维修材料厂家公开批发价×(1+维修材料管理费率)与成交人结算维修材料费。
3、响应人所报维修材料管理费率范围为:0≤维修材料管理费率≤20%,
维修材料管理费率必须为固定值(如15%),不接受区间报价(如12~15%),响应人未按要求进行填报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4、以上报价包含所有税费。
5、响应人未按招标要求进行填报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6、响应人所报维修项目工时费折扣和维修材料管理费率将在中标结果公告中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其他规定
1、当维修工时费标准表中没有相应标准的车型时,结算时按相近的车型计算。维修工时费标准表中未涉及的工时费标准由成交人先按市场价报,经采购人审批同意后实施。
2、无相应标准的特殊结构作业项目以及在交通事故中损坏较严重的车辆,维修费用按保险公司或采购人鉴定后进行结算。如成交人设有分厂(法人属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税务登记证书,不含所有挂靠、挂名和联营的单位)的,需详细列明分厂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分厂开具的发票必须与成交人一致。
五、结算方式
(一)根据中标供应商优惠率按月据实结算。成交人于当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车辆管理部门提供上月《车辆维修项目清单》(附件1)、维修材料进货单等车辆维修资料及真实、合法的正式发票等,经采购人审核通过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向成交人办理维修费支付手续,结算上月的维修费用。
(二)采购人与成交人以 对公 转账 的方式维修费用。
(三)车辆维修完毕后,采购人先提车,后按支付方式向成交人按期支付款项。
(四)服务期限内,如采购流程有变更、修改或补充的,成交人须执行新的规定。
六、其它要求
成交人须建立定点维修档案制度,设专人妥善保管定点车辆维修结算单及相关资料,将有关定点维修的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查验。
七、违约处理
成交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本项目定点维修服务资格。
(一)定点维修企业未能执行本次招标规定的:
1.未能按投标承诺提供相应的服务;
2.未按投标承诺折扣给予采购人优惠的;
3.工时费价格执行标准不一致,出现双重标准的;
4.维修材料批发价报价虚高的;
5.未按规定执行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和出厂合格证制度的;
6.经采购人车辆管理部门( 中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后勤保障处 )督促提醒后,成交人仍不按时提交结算材料的;
(二)经核实成交人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格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经核实成交人未认真遵守服务承诺,采购人对成交人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及服务提出的投诉有效的;
(四)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采购人,以谋取非法利益的;
(五)未按规定提供正式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或拒绝提供采购人车辆的维修材料进货单原件给采购人车辆管理部门( 中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后勤保障处 )查验的;
(六)未经采购人车辆管理部门( 中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后勤保障处 )书面同意,成交人擅自使用非原厂配件或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件,或将托修车辆送第三方(非协议维修厂)进行维修的;
(七)未填报生成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或未按要求真实反映成交情况、弄虚作假的;
(八)未按要求配合相关部门监管的;
(九)有其他违约情形或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
若定点维修企业因违约、违规被取消定点维修服务资格,其所维修车辆仍由当事人履行质保义务至期满为止。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 且必须为未被列入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 、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 、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
(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三类或以上维修资质的汽车维修机构且具有维修大型客车的场地、设备和能力。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3月02日 至 2024年03月07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8: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中国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或到中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机关楼312房间领取
方式:网上下载或到中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机关楼312房间领取
售价:¥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3月07日 16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108号中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机关楼3楼会议室
五、开启
时间:2024年03月07日 16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108号中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机关楼3楼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108号中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联系方式:张明明 0760-85593838-50326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明明
电 话: 0760-85593838-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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