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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海霸能源有限公司等43户不良债权项目处置公告

· 2024-03-04

债务企业名称:海霸能源有限公司等43户债权

所在地:青岛、潍坊、菏泽及聊城地区

债权合计:人民币236,887.99万元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拟对持有的海霸能源有限公司等43户债权进行处置,债权本金合计124,788.5万元,利息合计112,099.49万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债务企业分布在青岛、潍坊、菏泽及聊城地区。43户债权简表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债务人

本金

利息

贷款方式

保证人

抵质押物情况

是否诉讼

1

海霸能源有限公司

12,497.07

22,366.27

保证及抵押

青岛青房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山东海霸能源电动车发展有限公司、烟台市海霸能源电池有限公司、王波、毕淑梅、杨光忠、曹云清

1.位于胶南市北九路南、北八路北、204国道以东工业用地面积186666.6平方米;2.抵押土地上的在建工程建筑面积60650平方米及有证房产面积82236.87平方米;3.机器设备。

2

海霸能源有限公司

13,172.45

20,984.87

3

海霸能源有限公司

3,339.44

4,984.96

4

海霸能源有限公司

2,948.05

2,967.50



工程款对应的房产变现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5

青岛泰隆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10,000.00

10,884.95

保证及抵押

乳山泰隆鑫港大饭店有限公司、潘奇舟、张云警

青岛市城阳区岙东中路511号商用土地,面积102377平方米

6

青岛泰隆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4,301.40

3,429.14



工程款对应的在建工程变现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7

青岛金华汽车维修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3,411.59

2,163.74

保证及抵押

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51号临街商铺,面积3436.68平米

8

山东翔宇化纤有限公司

7,499.22

1,454.10

保证

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宏福化纤有限公司、王旭光、王福连、宋子英、刘永红、李贵香、唐书华

9

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5,014.37

4,026.48

保证

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许振国、李华杰、赵彬、曲莹莹、张玉海、赵绪珍、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0

山东宏福化纤有限公司

4,500.00

1,202.18

保证

山东翔宇化纤有限公司、山东雪花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王旭光

11

山东五岳钎具材料有限公司

3,490.00

2,159.23

保证

山东凿岩钎具厂有限公司,张焕银、李明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2

山东凿岩钎具厂有限公司

4,883.00

3,027.69

保证

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张焕银、李明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3

聊城市新星铸管有限公司

199.42

257.29

保证

聊城华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王庭海


14

聊城华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399.9

366.89

保证

山东聊城江北铁塔有限公司


15

山东四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8,035.00

8,079.40

保证

山东聊城中钢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16

莘县鑫元轴承配件有限公司

1,294.00

1,286.19

保证及抵押

山东中益粮业有限公司、郜建康 范云霞、莘县鑫元轴承配件有限公司、蔡目仲、岳书英

位于聊城莘县河店务庄,抵押土地面积9.4亩,工业出让用地。

17

莘县诺德贸商贸有限公司

266.56

345.66

保证

聊城华鲁特钢锅炉配套有限公司、岳增业、赵玉霞


18

茌平县凯发工贸有限公司

299.99

218.72

保证

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王朋


19

潍坊华一饮料有限公司

2,650.00

2,763.73

保证

潍坊鲁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20

寿光玉晶商贸有限公司

1,275.00

863.55

保证

姚永强、付青红、山东米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1

昌乐圣泽木业有限公司

999

304.92

保证

山东博杰工贸有限公司、杨志勇、李艳红、刘志刚、付洪梅、王秀芹、刘连道

22

青州泰华食品有限公司

809

503.37

保证

青州大东工贸有限公司、王洪健、丁海燕


23

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4,270.89

2,917.90

保证及抵押

潘炳国、贾旺花

抵押土地两宗位于青州经济开发区飞达街南侧,面积分别为24000平米、10,838平米,地上房产为面积36469.13平方米;机器设备及管道8台/套

24

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2,699.21

1,797.70

保证及抵押

潘红莲、潘炳国、贾旺花

1.位于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东京路以南,土地面积6664平方米,地上房产为办公楼建筑总层数5层,建筑面积5070.45平方米;2.位于潍坊经济开发区飞达街南侧,土地面积20338平方米,地上房产为车间,建筑面积22560.97平方米。

25

山东天颐泰药业有限公司

1,400.00

880.06

保证及抵押

杨春霞、魏洪岗、张同军、王秀坤、山东宏益腾药业有限公司

山东宏益腾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坊子区七马路以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46451平方米。

26

潍坊柏年嘉兴食品有限公司

200

240.22

保证

寿光市鹏朔维根斯包装有限公司,潍坊秦丰生物饲料有限公司;李政、谭启真

27

潍坊环宇膨润土有限公司

299.97

292.94

保证

潍坊非凡纺织有限公司、杨磊、李强

28

寿光市信义果蔬有限公司

399.96

483.33

保证

山东大道自然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孙维新、孙晓玲夫妇、王效升、张春兰夫妇、孙维民、潘继翠夫妇

29

山东亨博尔服饰有限公司

1,490.00

214.50

保证及抵押

阳谷国威标志服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税务标志服装厂、臧爱民、陈丽霞、臧红博、韩冰

申请人名下机器设备抵押,主要有自动拉布机、传送带、验布机等共3229台/套

30

茌平县江北圣基铝业有限公司

199.99

290.08

保证及抵押

张建荣、张爱国、徐桂珍

徐桂珍与张爱国共有的位于聊城茌平区阁三里村的房地产抵押房产共4层,面积1108.42平米

31

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

1,000.00

1,053.78

保证

冠县永兴轴承有限公司、山东恒通薄板有限公司、冠县众诚板业有限公司、许永宾、林敏、闫善朝、郭立红

/

32

茌平县星奥铝业有限公司

599

444.06

保证

聊城市一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茌平信发华弘铝业有限公司、刘长征、袁霞、袁桂滨、赵敏、杭传洋、邱淑平

/

33

聊城市托普轴承座有限公司

784.44

280.84

保证

冠县大方轴承有限公司、聊城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段增普、马焕芝、赵光城、于秀芹

/

34

冠县柳林轴承有限公司

999

875.9

保证及抵押

聊城市三兄弟纺织有限公司、武振华、林春宏、穆庆玉、崔秀兰

钢构厂房(31200平方米)、钢构车间(8864平方米),无证在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

35

菏泽冰娃食品有限公司

388.76

668.11

保证

定陶县众信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天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6

菏泽金之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205.78

985.42

保证及抵押

菏泽领将家俱有限公司、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军、史运英、李志生、瞿琳娜、史乃贵、石秋风、史勇、杨丽华、叶爱民、史春丽

1.140方金丝楠木;2.楠木树干25吨;2.画案2套、长方形香几2个、明式餐桌3套、茶桌、挂屏、皇宫椅、月亮门架子床等共140套/个/组

37

菏泽市安康童车制造有限公司

198

478.46

保证及抵押

菏泽市鑫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借款人名下位于定陶区张湾镇耿家行政村村南50米处钢结构厂房,面积3618.85平米

38

菏泽市定陶区悦友超市有限公司

349.561

167.44

保证及抵押

王云柱、刘洪娥

王云柱、刘洪娥名下位于金茂商街南段西、兴华路北J-05-311房产,面积896.60平方米

39

山东儒商智信工业机械有限公司

1420

388.37

保证

山东菏泽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恒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赵海忠、赵俊杰


40

山东天地大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1090

450.48

保证

定陶宏兴纺织有限公司


41

定陶县如意食品厂

222.08

182.42

保证

定陶鑫盛速冻食品有限公司、菏泽康迈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42

山东史泰诺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747.4

732.3

保证及抵押

宋新华、刘道林、刘新杰、刘志颖

1.位于临清市兴华办事处东关街的工业出让土地,面积24495平方米;2.地上房产面积10776平方米。

43

潍坊宝成离合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540.00

3,634.35

保证及抵押

郎益九夫妇、徐梅夫妇

借款人名下位于潍坊经济开发区民主街以北、长松路以东的工业房地产,土地面积62.2亩、地上房产面积29768.22平方米


每户债权情况:

第一、二、三户海霸能源有限公司银团金融债权

一、债权情况

2012年3月29日,海霸能源有限公司与银团签订编号为2012-002号海霸能源有限公司年产500万组(10亿AH)纯电动汽车铁锂电池项目银团贷款合同,贷款本金3.3亿元,其中青岛建行作为牵头行,提供贷款1.66亿元、青岛农行提供贷款1.34亿元、青岛银行提供贷款0.3亿元。保证及抵押贷款,保证人分别为青岛青房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山东海霸能源电动车发展有限公司、烟台市海霸能源电池有限公司、王波、毕淑梅、杨光忠、曹云清;抵押物为海霸能源名下位于青岛市胶南市北九路南、北八路北、204国道以东的工业出让用地,面积为186,666.6平方米及地上房产、机器设备。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我公司持有上述银团贷款中所有不良债权款,债权本金合计29,008.96万元、利息合计48,336.1万元,其中:青岛建行剩余贷款本金12,497.07万元及利息22,366.27万元、青岛农行剩余贷款本金13,172.45万元及利息20,984.87万元、青岛银行剩余贷款本金3,339.44万元及利息4,984.96万元。上述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债务人情况

海霸能源成立于2010年6月24日,位于青岛胶南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北九路南、北八路北、204国道东,注册资金1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波,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 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的生产及销售,启动电源、UPS电源、EPS电源、矿用后备电源、储能后备电源、通信用后备电源的组装及销售等。企业已停止经营,厂房对外租赁。

三、保证人情况

(一)青岛青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青房融资担保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26日,住所地位于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井冈山路578号楼609室,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涛,注册资本25000万元。经营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

(二)山东海霸能源电动车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海霸能源电动车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04月22日,公司位于山东省海阳经济开发区香港街,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波,登记机关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号370687200001113,注册资本102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电动车、电池及自产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三)烟台市海霸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烟台市海霸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26日,住所地位于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工业园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波,登记机关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号370687200001445,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电池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

(四)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

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26日,公司位于枣庄高新区长白山路(非保证人名下资产),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波,登记机关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67789705Q,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手机及通讯设备,通讯产品、器材,IT产业研发、生产、销售及咨询服务;矿灯电池、UPS电源、各种动力电池;进出口贸易。

(五)自然人保证人

1.杨光中,男,汉族,系保证人鑫红叶房地产法定代表人,2020年因病去世;

2.曹云青,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系杨光中之妻;

3.王波,男,汉族,系借款人法定代表人,住潍坊市奎文区;

4.毕淑梅,女,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四、抵押物情况

海霸能源公司以其名下房产、土地、在建工程、机械设备全部抵押给了青岛银行(转让给我公司)、青岛建行(转让给我公司)及青岛农行等3家银行。具体情况如下:

抵押物一:工业土地一宗。抵押土地位于原胶南市北九路南、北八路北、204国道东(现黄岛区陡楼山路118号)土地证号南国用(2011)第G012701号,地号GC-28-504,地类(用途)工业,性质国有,使用权类型出让,面积186666.6平方米。该宗土地上建设物为海霸能源公司经营厂区。2012年3月29日,该宗土地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号南他项(2012)第108号。

抵押物二:工业房产一宗。位于原胶南市临港十四路377号(现黄岛区陡楼山路118号),房产证号初公字第000371号,面积82236.87平方米,规划用途为车间,实际为1-8号电池生产车间、1-2#宿舍楼、餐厅、科研中心。2012年11月8日,该宗房产在胶南市城乡建设局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号南房地权胶南他字第062794号。

序号

抵押物名称

抵押层数

结构

证载建筑面积㎡

设计用途

1

1-8号电池生产车间

1-3层,各车间面积均为7999.62㎡

钢混

63996.96

车间

2

1-2#宿舍楼

1#:1-5层5922.55㎡;

2#:1-6层4267.34㎡

钢混

10189.89

宿舍

3

科研中心

1-6层

钢混

6518.63

科研中心

4

餐厅

1-2层

钢混

1531.39

餐厅

合计

82236.87


抵押物三:在建工程一宗。抵押在建工程位于原胶南市北九路南、北八路北、204国道东(现黄岛区陡楼山路118号)。2012年11月8日,抵押在建工程在胶南市城乡建设局设立抵押登记,他项权号:南房预抵字57114号。抵押物情况:

序号

抵押物名称

抵押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设计用途

1

9-15#车间

1-3层

框架

53867.15

车间

2

1-3#实验楼

1-3层

钢混

6782.85

实验楼

合计

60650


抵押物四:涂布机等1125台机器设备。该宗设备已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2第0054号。

抵押物五:涂布机等293台机器设备。设备已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证书号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3第0003号。

五、诉讼执行情况

(一)2014年5月,原债权人建行对海霸能源有限公司及相关担保人向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1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4)青金商初字第244、245号判决,判决确认:一、债权合法有效,债务人偿还建行债权本金合计16701.25万元及相应利息;二、青岛鑫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金4,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三、青房担保分别在本金2,308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四、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山东海霸能源电动车发展有限公司、烟台市海霸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分别在4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然人王波和毕淑梅,杨光中和曹云青分别在4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原债权人建行分别在本金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额度范围内对抵押物分别行使优先受偿权。六、诉讼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一审判决后,青房担保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5年1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5)鲁商终字第538、539号判决,改判青房担保在总债务本金2,308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维持原判。我公司收购后变更债权执行人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公司收购后已通过法院向保证人青岛鑫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其担保本金4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2014年12月,原债权人青岛银行将借款人及其保证人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2月2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青金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一、被告海霸能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青岛银行借款本金3339.44万元及利息985115.02元(计算至2014年12月10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据约定计算;二、鑫红叶房地产公司在本金4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对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三、青房融资担保公司在本金230.8万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四、海霸电动车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五、烟台海霸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六、山东海霸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七、王波、毕淑梅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八、杨光中、曹云青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九、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债权人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他项(2012)第108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优先受偿;十、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债权人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57093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8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一、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债权人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房地权胶南他字第062794号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1081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二、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2第005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5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三、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57114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项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36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四、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3第000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47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772元,保全费5000元,由海霸能源公司、海霸电动车公司、烟台海霸公司、山东海霸公司、王波、毕淑梅、杨光中、曹云青负担,鑫红叶房地产公司对其中的22000元,青房融资担保公司对其中的14510元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青岛银行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02执359号,目前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公司受让上述债权后已向法院申请变更债权人。

(三)原债权银行农行于2014年5月将借款人及其保证人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2015年2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青金商初字第254号判决书,判定如下:一、被告海霸能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农业银行借款本金7804523.58元及利息470545.08元(计算至2015年1月30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据约定计算;二、被告海霸能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农业银行借款本金4520万元及利息2401274.23元(计算至2015年1月30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据约定计算;三、被告海霸能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农业银行借款本金1880万元及利息998760.04元(计算至2015年1月30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据约定计算;四、鑫红叶房地产公司在本金4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对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五、青房融资担保公司对(2014)青金商初字第253号、254号两案在本金7836523.58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六、海霸电动车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七、烟台海霸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八、山东海霸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九、王波、毕淑梅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十、杨光中、曹云青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十一、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他项(2012)第108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优先受偿;十二、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给付义务,农业银行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57093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8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三、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给付义务,农业银行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房地权胶南他字第062794号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1081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四、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2第005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附动产抵押清单)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5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五、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57114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项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36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六、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3第000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47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3400元由海霸能源公司、海霸电动车公司、烟台海霸公司、山东海霸公司、王波、毕淑梅、杨光中、曹云青负担,鑫红叶房地产公司对其中的120000元,青房融资担保公司对其中的4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因农业银行已预交,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农业银行。青房融资担保公司对上述一审判决不符,提起上诉,二审案号为(2016)鲁民终954号。信达公司受让上述债权后提交了变更主体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信达公司替代农业银行承担案件诉讼,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抵押物具备处置条件时,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2.2015年3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青金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一、被告海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农业银行借款本金5992万元及利息3299252.82元(计算至2015年1月30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据约定计算;二、鑫红叶房地产公司在本金4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对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海霸公司追偿;三、青房融资担保公司对(2014)青金商初字第253号、254号两案在本金7836523.58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四、海霸电动车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五、烟台海霸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追偿;六、山东海霸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七、王波、毕淑梅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八、杨光中、曹云青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公司能源追偿;九、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他项(2012)第108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优先受偿;十、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农业银行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第57093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8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一、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农业银行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房地权胶南他字第062794号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1081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二、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农业银行有权对海霸能源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2第005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附动产抵押清单)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5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三、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57114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项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36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四、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3第000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附动产抵押清单)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47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4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47000元由海霸能源公司、海霸电动车公司、烟台海霸公司、山东海霸公司、王波、毕淑梅、杨光中、曹云青负担,鑫红叶房地产公司对其中的100000元,青房融资担保公司对其中的3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因农业银行已预交,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农业银行。青房融资担保公司对一审判决不符,提起上诉,二审案号为(2016)鲁民终908号。信达公司受让后提交了变更主体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信达公司替代农业银行承担案件诉讼,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抵押物具备处置条件时,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第四户 海霸能源有限公司工程款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于2019年自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海霸能源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2,948.05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债权人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截止2023年12月31日,我公司持有该工程款本金2948.05万元及利息2967.5万元。

二、债务人情况

海霸能源成立于2010年6月24日,位于青岛胶南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北九路南、北八路北、204国道东,注册资金1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波,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 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的生产及销售,启动电源、UPS电源、EPS电源、矿用后备电源、储能后备电源、通信用后备电源的组装及销售等。企业已停止经营,厂房对外租赁。

三、工程款涉及的房产情况

(一)根据海霸能源与海川建设签订的《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修订版),海川建设所建项目为海霸能源产业园电池车间工程,共8个车间,单个车间面积为8,020.1平方米,面积合计64,160.8平方米。

(二)根据海霸能源与海川建设签订的《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修订版),海川建设所建项目为海霸能源产业园1#宿舍、2#宿舍、食堂、科研中心楼工程,面积共计18,218平方米。

上述合同签订后,海川建设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建设。施工主体工程完工后(主体工程面积合计82,378.8平方米,房产证载面积为82,236.87平方米,证号为初公字第000371号)。上述房产由企业对外租赁。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4年12月,原债权人海川建设集团将海霸能源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海霸能源支付工程款33,889,139.9元(包含工程质量保修金4,408,657.33元)。法院在审理中以涉案工程不具备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条件,因而仅支持了除质量保修金外的工程款29,480,482.57元,工程质量保修金需海川建设另行主张。2015年2月2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青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判定:1、海霸能源支付海川建设工程款29,480,482.5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29,480,482.5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0月7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给付之日;2、海川建设在海霸能源所欠工程款29,480,482.57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案件受理费21124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海霸能源承担。上述判决生效后,海霸能源未履行生效判决,海川建设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公司于2019年初收购上述工程款债权,并已向执行法院变更债权执行人。

第五、六户青岛泰隆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金融及工程款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我公司持有青岛泰隆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债权本金合计14,301.4万元及利息合计14,314.09万元,其中:我公司享有泰隆公司金融债权本金10,000万元及利息10,884.95万元,保证及抵押贷款,保证人为乳山泰隆鑫港大饭店有限公司、潘奇舟、张云警,抵押物为泰隆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我公司享有泰隆公司工程款债权本金4,301.4万元及利息3429.14万元。上述债权已全部诉讼并执行。

二、债务人情况

泰隆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2日,注册地青岛市城阳区岙东中路511号,法定代表人宫文红,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属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公司股东信息情况:股东马臣出资3000万元、潘奇舟出资1750万元、张云警出资250万元。公司主营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内经营管理服务、市场内房屋摊位租赁等项目等。公司因在建项目未建成,至今未经营。

三、保证人情况

(一)保证人乳山泰隆鑫港大饭店有限公司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06月16日,住所地为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区世纪大道261-1,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潘奇舟,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青岛华泰隆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宫文红、于洋、潘奇舟、张云警。公司现经营范围:酒店管理。

(二)保证人潘奇舟

潘奇舟,男,汉族,山东省青岛人,系泰隆公司股东之一。

(三)保证人张云警

张云警,男,汉族,山东省青岛人,系泰隆公司股东之一。

四、抵押物及在建工程情况

泰隆公司以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土地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岙东中路511号土地,面积102,377平方米,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201112914号,性质国有出让,用途为商务金融,他项权利证号:青房地权市他字第201152042号。泰隆公司对上述土地建设工程规划总建筑面积为192,469.29平方米,其中:地上建材市场42,679平方米,家居商场31,685平方米,办公楼35,813.39平方米,商务酒店41,74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合计40,551.9平方米。上述规划中只有商务酒店(含地下建筑面积共计50,602平方米)已经封顶(我公司对此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五、诉讼执行情况

(一)金融债权诉讼情况

2014年4月2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青民四商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泰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债权人对抵押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调解书生效后,泰隆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逾期后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青执字第316号。2016年12月1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2执异275号执行裁定书,将(2014)青执字第316号案件的执行人变更为我公司。

(二)工程款诉讼情况

1、2013年8月20日,青岛中院作出(2012)青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施工合同解除,泰隆公司支付原债权人青岛一建工程款及停工窝工费用合计43,013,980.37元,原债权人青岛一建对其施工的本案工程在41,965,408.37元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用、保全费用及鉴定费用由泰隆公司承担。上述判决后,原债权人青岛一建及泰隆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3)鲁民一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原债权人青岛一建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8年4月,青岛中院作出(2018)鲁02执异400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执行案件中的执行人变更为我公司。我公司已于2023年申请法院对在建工程及土地进行司法拍卖,目前拍卖程序尚在进行中。

2、2014年2月10日,青岛一建根据上述生效判决,就泰隆公司逾期未付利息部分诉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泰隆公司偿还利息5,107,115元。2014年9月11日,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城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泰隆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利息4,510,707元,另向原债权人青岛一建支付案件受理费42,000元。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青岛一建于2015年1月5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1月7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214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执行案件中的执行人变更为我公司。

第七户 青岛金华汽车维修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我公司持有青岛金华汽车维修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债权本金3411.59万元及利息2163.74万元,保证及抵押贷款,保证人分别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物为第三人金磊、金景善、孙玉梅名下的临街商铺。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

二、主从债务人的情况

(一)主债务人青岛金华汽车维修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09月25日,位于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金华路1号,注册资金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金景善,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孙玉梅、金磊。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汽车维修检测设备,仪表,仪器,机电一体化产品,空调制冷设备及维修设备和配件,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2018年10月23日法院裁定该公司破产还债,我公司已申报债权并确认。

(二)保证人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1994年01月24日,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51号,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金景善,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光彩(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培正、金景善、王华。以上出资均已出资到位。2018年10月23日法院裁定该公司破产还债。

三、抵押物情况

(一)金磊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51号1-2层的房产对外提供抵押担保,面积1408.07平方米,房产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81156号。

(二)金磊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47号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面积581.79平方米,房产证号:市201046465。

(三)金景善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49号二层乙房产对外抵押担保,面积847.1平方米,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136831号。

(四)孙玉梅以其名下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49号一层甲房产对外提供抵押担保,面积599.72平方米,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226680号。

四、债权执行诉讼情况

2014年12月1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青金商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依法判决青岛金华汽车维修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4,115,941.96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青岛金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额6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的财产经处置所得款项在最高限额354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该案件已经法院执行。

第八户 山东翔宇化纤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山东翔宇化纤有限公司尚欠本金7499.22万元及利息1454.1万元,保证贷款,保证人分别为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宏福化纤有限公司、王旭光、王福连、宋子英、刘永红、李贵香、唐书华。该债权催收连续。借款人已破产。

二、主债务人情况

山东翔宇化纤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26日,位于济宁市兖州区旧关立交桥北,法定代表人王福连,注册资本11166万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制造:锦纶6切片、锦纶6工业丝、锦纶6帘子布、锦纶6帆布;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建材(不含木材)的销售;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房屋及设备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货物除外)。2019年12月4日被法院裁定与山东宏福化纤有限公司合并破产,2023年12月25日破产终结。

三、保证人情况

(一)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19日,注册地址为济宁高新区黄屯镇驻地,法定代表人为唐书华,注册资本为200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为370833228006427,经营范围包括谷氨酸钠(味精)、鸡精生产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及进出口业务;自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2016年11月3日被法院裁定破产还债,目前破产程序尚在进行中。

(二)山东宏福化纤有限公司

山东宏福化纤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04月12日,位于济宁市兖州区旧关立交桥北,法定代表人王福连,注册资本:2896.80万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锦纶6工业丝、帘子布、尼龙帆布、锦纶民用丝的制造、销售;己内酰胺的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货物除外)。2019年12月4日被法院裁定与山东翔宇化纤有限公司合并破产,2023年12月25日破产终结。

(三)自然人保证人王旭光,男,汉族,山东济宁人;刘永红,女,汉族,系王旭光配偶;王福连,男,汉族,山东济宁人;宋子英,女,汉族,系王福连配偶;唐书华,男,汉族,山东济宁人;李贵香,男,汉族,系唐书华配偶。

四、诉讼情况

未诉讼。

第九户 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我公司持有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债权本金15,014.35万元及利息4026.48万元,保证贷款,保证人分别为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许振国、李华杰、赵彬、曲莹莹、张玉海、赵绪珍。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2020年2月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现已破产终结。

二、主债务人情况

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注册地址为聊城市高唐县光明路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赵彬,注册资本3000万元,全部为个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2月被高唐县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我公司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被确认,目前破产程序已终结。

三、保证人情况

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成立于1993年10月14日,曾用名山东省高唐油脂集团总公司,注册地址高唐县滨湖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峰,注册资金16562.4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 加工、销售:食用植物油、饼粕(饲料除外)、肉类、大豆蛋白、大豆低聚糖、大豆膳食纤维粉、大豆膳食纤维食品、代餐粉、花生蛋白、素肉、大豆蛋白食品、营养蛋白餐、面粉及其制品。股东情况:高唐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持股100%。2020年2月被高唐县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我公司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被确认,目前破产程序已终结。

(三)自然人保证人情况

1.许振国,男,1977年出生,山东高唐县人。

2.李杰华,女,1977年出生,山东高唐县人。

3.赵彬,男,1982年出生,山东高唐县人。

4.曲莹莹,女,1983年出生,山东高唐县人。

5.张玉海,男,1970年出生,山东茌平区人。

6.赵绪珍,女,1971年出生,山东茌平区人。

四、诉讼情况

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

第十户 山东宏福化纤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山东宏福化纤有限公司尚欠贷款本金4500万元及利息1202.18万元,保证贷款,保证人分别为山东翔宇化纤有限公司、山东雪花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王旭光。上述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债务人情况

山东宏福化纤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04月12日,位于济宁市兖州区旧关立交桥北,法定代表人王福连,注册资本:2896.80万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锦纶6工业丝、帘子布、尼龙帆布、锦纶民用丝的制造、销售;己内酰胺的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货物除外)。2019年12月4日被法院裁定与山东翔宇化纤有限公司合并破产,2023年12月25日破产终结。

三、保证人情况

(一)山东翔宇化纤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26日,位于济宁市兖州区旧关立交桥北,法定代表人王福连,注册资本:11166万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制造:锦纶6切片、锦纶6工业丝、锦纶6帘子布、锦纶6帆布;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建材(不含木材)的销售;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房屋及设备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货物除外)。2019年12月4日被法院裁定与山东宏福化纤有限公司合并破产,2023年12月25日破产终结。

(二)山东雪花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01月03日,位于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庆思,注册资本:8916.78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硫酸生产(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淀粉、谷氨酸、葡萄糖、味精、低聚糖、食品、调味品、面粉生产经营;有机无机复混肥的生产;普通货运;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核定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饲料添加剂L-赖氨酸硫酸盐及其发酵副产物的生产与销售。

(三)自然人保证人王旭光,男,汉族,山东济宁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中行兖州支行已于2018年2月13日将山东宏福化纤有限公司、山东翔宇化纤有限公司、山东雪花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王旭光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法院作出(2018)鲁08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鲁08执924号。

第十一户 山东五岳钎具材料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山东五岳钎具材料有限公司尚欠贷款本金3490万元及利息2159.23万元,由山东凿岩钎具厂有限公司、张焕银、李明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项目所涉主从债权已经(2019)鲁15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权。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情况

山东五岳钎具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5日,曾用名阳谷五岳钎钢钎具有限公司、阳谷五岳特钢钎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阳谷县西湖驻地,法定代表人张乐林,注册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钎具用棒材、中空素材、石油钻具、钻铤、钻杆、接头套管用素材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股东情况:张乐林持股55.00%;俞正方持股45.00%。

(二)保证人情况

1.山东凿岩钎具厂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11日,注册地址阳谷县西湖14号,法定代表人唐山,注册资金16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凿岩钎具、采矿机具、五金制品、冰镩、稻镰、机械设备及相关配件制造、销售及出口。股东情况:唐山持股40.00%;于文璐持股30.00%;邵传波持股30.00%。

2.自然人保证人:

(1)李明锁,男,汉族,山东阳谷人。

(2)张焕银,女,汉族,系李明锁之妻。

三、诉讼执行情况

工行阳谷支行已就该项目所涉主从债权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鲁15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对该项目所涉主从债权予以确权,判决内容:一、五岳钎具偿还本金3490万元及利息;二、凿岩钎具、张焕银、李明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已申请法院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1521执981号。

第十二户 山东凿岩钎具厂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山东凿岩钎具厂有限公司尚欠贷款本金4883万元及利息3027.69万元。由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张焕银、李明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项目所涉主从债权已经法院判决予以确权。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情况

山东凿岩钎具厂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11日,注册地址阳谷县西湖14号,法定代表人唐山,注册资金16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凿岩钎具、采矿机具、五金制品、冰镩、稻镰、机械设备及相关配件制造、销售及出口;生产、科研所需要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口。股东情况:唐山持股40.00%;于文璐持股30.00%;邵传波持股30.00%。

(二)保证人情况

1.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5日,注册地址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燕山南路50号,法定代表人孔凡运,注册资金25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销售及各种燃气的技术服务、各种燃气运输、汽车加气站及相关技术服务;灶具、壁挂炉、油烟机、暖气片、整体厨房等各种燃气器具的代理及零售(凭有效期限内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股东情况:张焕银持股28.36%;布发勤持股28.32%;孙兰芝持股28.32%;楚杰敏持股5.00%;李本正持股5.00%;李文奎持股5.00%。

2.自然人保证人:

(1)李明锁,男,汉族,山东阳谷人。

(2)张焕银,女,汉族,系李明锁之妻,山东阳谷人。

三、诉讼执行情况

工行阳谷支行已就该项目所涉主从债权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鲁15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对该项目所涉主从债权予以确权。判决内容:一、凿岩钎具偿还本金4883万元及利息;二、天然气公司、张焕银、李明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判决后尚已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1521执982号。

第十三户 聊城市新星铸管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聊城市新星铸管有限公司在工行聊城市中支行贷款一笔,2014年6月20日,双方签订16110021-2014年(市中)字0080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400万元,贷款用途购买生铁、焦炭,贷款期限自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19日。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聊城华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王庭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止2023年12月31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199.42万元及利息257.29万元,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聊城市新星铸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25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聊城市聊牛路西首路南,法定代表人王庭海,注册资本5500万元,其中王庭海出资5440万元,赵有魁出资60万元。经营范围为铸铁管及管件、球墨铸铁管及管件生产;球墨铸铁管、铸铁件、PVC管、生铁焦铁、废旧物资、金属材料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二)保证人聊城华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30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斗虎屯西街,法定代表人高延贞,注册资本1081万元,其中高延贞出资648.6万元、徐秀荣出资432.4万元。经营范围为五金工具、锻压件、铸造件、农机、汽车、摩托车配件、手表元件、各种索具生产销售;废旧金属购销。

(三)保证人王庭海,男,汉族,系借款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三、诉讼执行情况

2020年3月,我公司将主从债务人诉至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21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502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199.42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判决后已申请法院执行。

第十四户 聊城华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聊城华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在工行聊城振兴支行贷款一笔,2015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2015年(振兴)字00257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400万元,贷款用途偿还贷款,贷款期限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7年1月19日。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山东聊城江北铁塔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止2023年12月31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399.9万元及利息366.89万元,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聊城华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30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斗虎屯西街,法定代表人高延贞,注册资本1081万元,其中高延贞出资648.6万元、徐秀荣出资432.4万元。经营范围为五金工具、锻压件、铸造件、农机、汽车、摩托车配件、手表元件、各种索具生产销售;废旧金属购销。

(二)保证人山东聊城江北铁塔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7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一号路,法定代表人张金江,注册资本800万元,其中季庆红出资480万元、张金江出资320万元。经营范围为钢管塔、角铁塔、变电站架构、电厂综合支架、交通设施杆、路灯杆、电气化铁道接触网柱、微波通讯塔、水泥杆、高低压铁件的加工、销售。

三、诉讼执行情况

2020年1月,我公司将主从债务人诉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30日,法院作出(2020)鲁1502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399.9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判决后已申请法院执行。

第十五户 山东四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山东四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工行莘县支行贷款六笔,情况如下:

1.2015年4月11日,双方签订0161100029-2015年(莘县)字004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395万元,贷款用途偿还贷款,贷款期限自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4月10日。

2.2015年4月11日,双方签订0161100029-2015年(莘县)字004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1948万元,贷款用途偿还贷款,贷款期限自2015年4月21日至2016年4月4日。

3.2015年4月11日,双方签订0161100029-2015年(莘县)字004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2198万元,贷款用途偿还贷款,贷款期限自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4月10日。

4.2015年10月31日,双方签订0161100029-2015年(莘县)字017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1500万元,贷款用途偿还贷款,贷款期限自2015年10月31日至2016年10月28日。

5.2015年10月31日,双方签订0161100029-2015年(莘县)字017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1050万元,贷款用途偿还贷款,贷款期限自2015年10月31日至2016年10月30日。

6.2016年2月29日,双方签订0161100029-2016年(莘县)字0001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944万元,贷款用途偿还贷款,贷款期限自2016年2月29日至2017年2月28日。

上述六笔贷款担保方式均为保证担保,保证人山东聊城中钢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止2023年12月31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8035万元及利息8079.4万元,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山东四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20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聊城市莘县古云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圣浪,注册资本13680万元,其中黄圣浪出资11992万元,傅广朋出资1688万元。经营范围为丙烯销售(按安监部门批准经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癸二酸、增塑剂、甘油、脂肪酸、仲辛醇、蓖麻油、蓖麻饼、尼龙610、尼龙1010、癸二酸衍生品、活性有机肥、石油树脂的生产、销售、出口;聚丙烯、硫酸钠、聚苯乙烯、丙烷、丁二烯销售、出口;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销售、来料加工。

(二)保证人山东聊城中钢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18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聊城市开发区牡丹江路6号,法定代表人颜景明,注册资本21878万元,其中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000万元、聊城市兴隆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出资9378万元、颜景明出资2475万元、胡明志出资25万元。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购销及进出口业务;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销售及本企业产品出口经营业务;电力角钢塔、电力钢管塔、通信铁塔、微波塔、桅杆、电力线路器材、通讯设施、钢结构厂房的生产经营;土建工程。

三、诉讼执行情况

2017年7月18日,工行莘县支行就395万元、2198万元贷款对主从债务人向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8月18日,莘县人民法院下达(2017)鲁1522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2593万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6月24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5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5442万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户 莘县鑫元轴承配件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莘县鑫元轴承配件有限公司在工行莘县支行贷款三笔,情况如下:

1.2014年5月26日,双方签订16110029-2014(莘县)0042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400万元,贷款用途购材料,贷款期限自2014年5月27日至2015年5月20日,贷款期间债务人偿还1万元,剩余399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办理展期,展期至2016年5月20日。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山东中益粮业有限公司、郜建康及其配偶范云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014年6月21日,双方签订16110029-2014(莘县)0046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500万元,贷款用途购材料,贷款期限自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15日,2015年7月7日办理展期,展期至2016年6月15日。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郜建康及其配偶范云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2016年2月26日,双方签订016110029-2016年(莘县)字0000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395万元,贷款用途偿还贷款,贷款期限自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10月18日。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郜建康及其配偶范云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山东中益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与工行莘县支行签订16110029-2014莘县(保)字005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担保金额900万元,期间自2014年5月20日至2017年5月20日。

借款人莘县鑫元轴承配件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与工行莘县支行签订0161100029-2014年莘县(抵)字001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抵押金额400万元,期间自2014年11月3日至2019年11月2日。

蔡目忡、岳书英于2015年1月10日与工行莘县支行签订16110029-2014莘县(保)字005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担保金额2000万元,期间自2014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截止2023年12月31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1294万元及利息1286.19万元,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借款人情况

莘县鑫元轴承配件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20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聊城市莘县河店镇务庄村,法定代表人郜建康,注册资本600万元,全部由郜建康个人出资。经营范围为轴承配件、保持器、标准件、冲压件、加工、销售。

三、保证人情况

(一)保证人山东中益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18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聊城市莘县柿子园乡南环路一号,法定代表人蒋文山,注册资本330万元,其中蒋文山出资1683万元,黑洪江出资1617万元。经营范围为小麦粉、挂面加工、销售;粮食购销;现代农业开发、农作物集约化种植;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引进推广;经营本企业产品及原料的进出口业务。

(二)自然人保证人

郜建康,男,汉族,山东聊城人;范云霞,女,汉族,山东聊城人;蔡目忡,男,山东聊城人;岳书英,女,汉族,山东聊城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位于聊城莘县河店务庄土地及房产,土地地号为230502500号,面积6256平方米,国有工业出让用地,他项权证号为莘他项(2014)第082号;房产证号为莘房权证莘县字第01120798号,已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莘房他证莘县字第02140425号。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6年11月26日,工行莘县支行对主从债务人向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4月12日,莘县人民法院下达(2016)鲁1522民初53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1294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郜建康、范云霞、蔡目忡、岳书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山东中益粮业有限公司对899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户 莘县诺德贸商贸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莘县诺德贸商贸有限公司在工行莘县支行贷款一笔,2014年6月5日,双方签订16110029-2014年(莘县)字0044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270万元,贷款用途购煤炭,贷款期限自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5月27日,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聊城华鲁特钢锅炉配套有限公司、岳增业及配偶赵玉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2023年12月31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266.56万元及利息345.66万元,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莘县诺德贸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24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聊城市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振兴街112号,法定代表人岳增业,注册资本1300万元,全部由岳增业个人出资。经营范围为煤炭批发、钢材、建材购销。

(二)保证人聊城华鲁特钢锅炉配套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4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聊城市高新区黄河路16号,法定代表人邓家顺,注册资本2000万元,全部由邓家顺个人出资。经营范围为球墨铸铁、铸钢产品、锅炉配件、低氮燃烧设备、耐磨管道等特种钢产品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新能源发电领域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技术咨询与服务,工程承包与设备配套,锅炉辅机服务与安装,特种阀门的销售、安装。

(三)自然人保证人

岳增业,男,汉族,山东聊城人;赵玉霞,女,汉族,系岳增业配偶,山东聊城人。

三、诉讼执行情况

2016年7月7日,工行莘县支行对主从债务人向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1月22日,莘县人民法院下达(2016)鲁1522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2,665,613.58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聊城华鲁特钢锅炉配套有限公司、岳增业、赵玉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户 茌平县凯发工贸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茌平县凯发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在北京银行办理流贷1笔,金额300万元,担保方式为由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王朋、徐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债权已经诉讼确权并进入执行程序,无时效瑕疵。截止2023年12月31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299.99万元及利息218.72万元,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债务人情况

茌平县凯发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23日,法人代表王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位于聊城市茌平县温陈办事处史胡村,经营范围为铝合金型材、合金铝、铝棒、铝杆、五金配件、铝材、机械设备生产、加工、销售;铝锭、铝水、铝管、有色金属(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除外)、建筑材料、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钢材、铅酸电池、铅酸电池配件、电极板、电动车零部件、农机配件、日用百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易制毒品除外)销售;设备、厂房租赁服务。该企业于2019年3月注销工商登记。

三、保证人情况

(一)山东新大地铝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14日,注册地址为茌平县热电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曹香芝,注册资本10000万元,实缴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铝型材、有色金属压铸件、模具、合金铝、铝板、铝棒生产、加工、销售;铝锭、氧化铝粉、铝型材销售;进出口业务。该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为在业,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二)自然人保证人

1.王朋,男,汉族,为茌平县凯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徐敏,女,汉族,系王朋配偶。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1月28日东昌府区法院作出(2018)鲁1502民初6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第十九户潍坊华一饮料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2014年至2015年潍坊华一饮料有限公司在工行潍坊分行贷款两笔,情况如下:

(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2014年(营业)字0136号,贷款金额1500万元,贷款用途为购原材料,贷款期限自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8月5日。保证人潍坊鲁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2)《银行承兑协议》,编号为2015(承兑协议)00005号,票面金额合计2300万元,根据贵公司提供的《山东2017年WF038号资产包001号》,银行承兑垫款115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7月10日。保证人潍坊鲁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潍坊华一饮料有限公司尚欠贷款本金2650万元及利息2763.73万元。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潍坊华一饮料有限公司

潍坊华一饮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05月10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268号内3号楼501,法定代表人宋守卫,注册资本2020万元,其中宋守卫出资1414万元,持股70%。;邹志华出资606万元,持股30%。经营范围为生产果汁饮料、绿豆汤饮料;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不含乳制品)。

(二)保证人潍坊鲁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潍坊鲁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6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潍坊高新区科技商业街和益隆置业公司办公楼306室,法定代表人管争芳,注册资本1010万元,其中管争芳出资300万元,占比30%;陈萍出资710万元,占比70%。经营范围为销售:焦炭、煤炭、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日用品(不含食品)、针纺织品。

三、诉讼情况

该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

第二十户寿光玉晶商贸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2016年1月至6月寿光玉晶商贸有限公司在工行南关支行贷款二笔,情况如下:

(一)借款合同号为0160700011-2016年(南关)字0001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5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用途购货,贷款期限自2016年1月27日至2017年1月19日, 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姚永强、付青红、山东米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借款合同号为0160700011-2016年(南关)字0007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775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用途购货,贷款期限自2016年5月5日至2017年4月28日,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姚永强、付青红、山东米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寿光玉晶商贸有限公司尚欠贷款本金1275万元及利息863.55万元。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寿光玉晶商贸有限公司

寿光玉晶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10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寿光市古城街道安家村,法定代表人杨培玲,注册资本1500万元,其中姚永强出资600万元,占比40%;姚子亮出资300万元,占比20%;张军良出资300万元,占比20%;张坤出资300万元,占比20%。经营范围为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塑料制品(不含危险品)、汽车、摩托车、汽车配件、金属材料、机电产品、玻璃制品、银镜、建材、橡胶、纸浆、纸制品;货物仓储(不含违禁品);经营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易燃固体、自燃和遇湿易燃物品;硫磺、氧化剂和过氧化有机物;硝酸钠、亚硝酸钠、腐蚀品:硝酸。

(二)保证人山东米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米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4月,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位于寿光市侯镇项目区大地路以东联盟路以北,法定代表人刁光明,注册资本4000万元,其中刁光明出资3800万元,占比95%;刘伟英出资200万元,占比5%。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塑料制品(不含农膜)、塑钢型材、融雪剂;销售:氯化钙、氯化镁、硫酸镁、塑料原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经营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

(三)保证人姚永强、付青红,保证人系寿光玉晶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及其配偶。

三、诉讼执行情况

2021年11月24日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702民初31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1275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偿还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已申请法院执行现已终本,案号为(2022)鲁0702执990号。

第二十一户 昌乐圣泽木业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2015年昌乐圣泽木业有限公司在工行潍坊分行营业部借款二笔:

(1)借款合同号为0160700296-2015年(营业)字00228号《中小企业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990,0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胶合板,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11月25日, 到期后展期到2017年10月20日,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山东博杰工贸有限公司、杨志勇、李艳红、刘志刚、付洪梅、王秀芹、刘连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借款合同号为0160700296-2015年(营业)字00235号《中小企业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000,0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纤维板,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14日, 到期后展期到2017年10月9日,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山东博杰工贸有限公司、杨志勇、李艳红、刘志刚、付洪梅、王秀芹、刘连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昌乐圣泽木业有限公司尚欠贷款本金999万元及利息304.92万元,债权已经法院判决未执行。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昌乐圣泽木业有限公司

昌乐圣泽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06月13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位于昌乐县城309国道北、城关街道北关创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志勇,注册资金3000万人民币,全部由杨志勇出资。经营范围为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木制品、家具、家具装饰纸生产、销售;五金机电、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机械设备销售;上述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二)保证人山东博杰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博杰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03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位于昌乐经济开发区艳阳天社区(309国道以北、青年路以东),法定代表人为刘志刚,注册资金1000万人民币,其中刘志刚出资900万元,王秀芹出资100万元。经营范围为CZH型钢、彩钢夹芯复合板、彩钢板、彩钢瓦的生产、销售、安装;板房、彩钢围墙安装;镀锌板、带钢彩涂板、玻璃丝棉、岩棉泡沫销售及以上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三)自然人保证人分别为杨志勇、李艳红、刘志刚、付洪梅、王秀芹、刘连道。

三、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于2020年将主从债务人诉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2日,法院作出(2020)鲁0705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499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目前案件已执行。

第二十二户 青州泰华食品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2015年青州泰华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贷款两笔:

(1)借款合同号为0160700031-2015年(青州)字0328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2600000.00元,贷款用途为购材料,贷款期限自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9日,后展期至2017年10月8日。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青州大东工贸有限公司、王洪健、丁海燕对0160700031-2015年(青州)字0328号《小企业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青州大东工贸有限公司在展期协议盖章,同意为展期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借款合同号为0160700031-2015年(青州)字0259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5500000.00元,贷款用途为购材料,贷款期限自2015年08月26日至2016年08月25日,后展期至2017年7月24日。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青州大东工贸有限公司、王洪健、丁海燕对0160700031-2015年(青州)字0259号《小企业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青州大东工贸有限公司在展期协议盖章,同意为展期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2023年12月31日,青州泰华食品有限公司尚欠贷款本金809万元及利息503.37万元,保证及抵押贷款,抵押物为机器设备。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债务人情况

青州泰华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08月09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青州弥河镇赤涧村,法定代表人王洪健,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青州龙泉食品有限公司投资47.6万美元,占比70%,韩国申泰锡先生投资20.4万美元,占比30%。经营范围为农产品初级加工及销售;水果、蔬菜、生鲜肉、水产品的冷藏、保鲜及销售。

三、保证人情况

(一)青州大东工贸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04月24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盛世华庭二期小高层5-14号,法定代表人闵凡奎,注册资本1050万元。经营范围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闭口钢桶.开口钢桶生产销售,铁桶.塑料桶销售。

(二)自然人保证人

1.王洪健,男,汉族,山东青州人;

2.丁海燕,女,汉族,系王洪健之妻,山东青州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机器设备,登记日期为2016年11月24日,最高抵押金额为446.8万元,抵押登记编号为(2016)0145号。

五、诉讼执行情况

上述贷款逾期后,我公司于2021年将主从债务人诉至青州市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7日,法院作出(2021)鲁0781民初61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809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已申请法院执行。

第二十三、二十四户 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债权本金6,970.1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保证人分别为潘红莲、潘炳国及贾旺花;抵押物为工业房地产,其中抵押工业土地面积92.3亩、房产面积64,033.79平方米、机器设备及管道8台/套。具体贷款情况如下:

(一)2016年至2017年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工行潍坊分行青州支行贷款四笔:

1.借款合同号为0160700031-2016年(青州)字00183《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6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6年6月20日至2017年6月18日,担保方式为抵押,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土地抵押担保;

2.借款合同号为0160700031-2016年(青州)字00200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20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6年6月24日至2017年6月23日,2016年11月18日办理展期,到期日2017年11月17日,担保方式为抵押,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房产抵押担保;

3.借款合同号为0160700031-2016年(青州)字00381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28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1日,2016年12月7日办理展期,到期日2017年12月6日,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潘炳国、贾旺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借款合同号为0160700031-2017(承兑协议)00006号《银行承兑协议》,贷款金额2800万元,为购销合同提供银行承兑汇票,2017年1月23日办理银行承兑,承兑到期日2017年7月23日,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房产抵押担保,保证人潘炳国、贾旺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尚欠贷款本金4,270.89万元及利息2917.9万元,保证及抵押贷款,抵押物为工业房地产,抵押房产面积36,349平方米、抵押土地面积52.3亩。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2015年至2016年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潍坊银行贷款四笔:

1.借款合同号为2015年0907第1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13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1日,担保方式为保证及抵押,由潘炳国及贾旺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其青国用2012第13003号土地提供抵押;

2.借款合同号为2016年0315第10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4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6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14日,担保方式为保证及抵押,由潘红莲、潘炳国及贾旺花提供连带任保证,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土地提供抵押;

3.借款合同号为2015年0907第3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62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1日,担保方式为保证及抵押,由潘炳国及贾旺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土地及房产提供抵押;

4.借款合同号为2016年0315第11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155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6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14日,担保方式为保证及抵押,由潘红莲、潘炳国及贾旺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土地及房产提供抵押。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尚欠贷款本金2699.21万元及利息1797.7万元,保证及抵押贷款,抵押物为工业房地产,抵押房产面积27,684.79平方米、抵押土地面积40亩。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尚未执行。

二、主债务人情况

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12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东京路4188号 ,法定代表人潘炳国,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潘炳国出资980万元、潘红莲出资20万元。经营范围为 罐头:八宝粥罐头、低糖八宝粥罐头生产、销售,饮料:核桃乳、复合饮料、复合蛋白饮料、凉茶饮料、乳味饮料、果蔬汁饮料、椰子汁饮料、谷物类饮料、猴头菇植物饮料、含乳饮料、维生素饮料生产、销售。塑料制品生产、销售。

三、自然人保证人情况

1.潘炳国,男,汉族,山东青州人;

2.贾旺花,女,汉族,山东青州人;

3.潘红莲,女,汉族,山东青州人。

四、抵押物情况

(一)工行潍坊分行贷款抵押物情况:

1.企业以位于青州经济开发区飞达街南侧的房地产抵押,土地使用证号:青国用(2014)第13307号,使用权面积24,000平米,工业用地,在青州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他项权证,证号青他项(2015)第00308号;地上房屋所有权证:青房权证经济开发区字第201404123号,面积36,469.13平方米,在青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他项权证,证号:青房他证经济开发区字第20140412351678号;

2.企业以名下机器设备8台/套,其中:无菌砖设备生产线2套、贴管机2台、全自动管式VHT 1台、清洗增压泵1台、变频均质器1台、变频器1台、管道。因企业不配合调查,目前设备现状不明。

(二)潍坊银行贷款抵押物情况:

1.企业以位于青州经济开发区东京路以南的房地产抵押,土地证号为青国用2013第13003号,面积6,664平方米,工业出让用地,地上房产证号为青房权证经济开发区字第201202196号,办公楼建筑总层数5层,建筑面积5070.45平方米,传达室一间,建筑面积53.37平方米;

2. 企业以位于青州经济开发区飞达街南侧的房地产抵押,土地证号为青国用2014第13325号,土地面积20338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工业出让用地,房产证号为青房权证经济开发区字第201404125号,车间总层数2层,建筑面积22560.97平方米。

五、诉讼执行情况

(一)贷款逾期后,自工商银行青州支行收购的债权诉讼情况:

1.2017年11月21日,青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781民初46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2270.88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后法院已执行;

2.2018年8月24日,青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781民初46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后法院已执行。

(二)自潍坊银行收购的债权诉讼情况:

1.2019年7月25日,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705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619.218万元、13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后法院已执行;

2.2020年8月18日,青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781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1550万元、4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物在最高额750万元及4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后法院已执行。

第二十五户 山东天颐泰药业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2014年山东天颐泰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分行东关支行贷款一笔:借款合同号为160700012-2014年(东关)字0017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贷款金额1500万元,贷款用途购材料等,贷款期限自2014年5月12日至2015年3月2日,2017年3月31日办理展期,其中500万展期至2018年1月3日,500万展期至2018年1月31日,400万元展期至2018年2月26日,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物为山东宏益腾药业有限公司土地。截止2023年12月31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880.06万元。该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债务人情况

山东天颐泰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05月14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616甲号内1号楼书香苑A幢,法定代表人杨春霞,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杨春霞出资400万元,杨天然出资600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以上范围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销售:Ⅱ类、Ⅲ类医疗器械、食品(以上范围凭备案表和许可证经营)、玻璃容器、五金产品、日用品、化妆品。

三、保证人情况

1.杨春霞,女,汉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

2.魏洪岗,男,汉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

3.张同军,男,汉族,山东省昌乐县人;

4.王秀坤,女,汉族,山东省昌乐县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山东宏益腾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坊子区七马路以北。土地使用权证:潍国用(2011)第D013号,使用权面积46451平方米,在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他项权证,证号:潍他项(2013)第D038号,最高额抵押金额1500万元,存续期间至2017年5月4日,抵押手续合法有效。

五、诉讼执行情况

上述贷款逾期后,我公司将主从债务人诉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11日,法院作出(2020)鲁0705民初43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14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对抵押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案件执行中。

第二十六户 潍坊柏年嘉兴食品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基本情况

2014年1月20日潍坊柏年嘉兴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分行东关支行贷款一笔:借款合同号为01607002-2014年(东关)字0006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200万元,贷款用途购货,贷款期限自2014年1月24日至2015年1月20日,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寿光市鹏朔维根斯包装有限公司、潍坊秦丰生物饲料有限公司、李政、谭启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2023年12月31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40.22万元,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从债务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潍坊柏年嘉兴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01月09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2112号1号楼A1007 ,法定代表人李政,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李政出资70万元,谭启真出资30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1日)。

(二)保证人寿光市鹏朔维根斯包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05月15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寿光市晨鸣工业园(西二环路以西文庙街以南),法定代表人陈金凤,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陈金凤出资225万元、郑守清出资75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纸箱、纸管;成品纸加工、销售(不含造纸);钢管加工;销售:造纸助剂(不含危险化学品);经营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

(三)保证人潍坊秦丰生物饲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04月11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昌邑市宋庄镇址,法定代表人谢建辉 ,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谢建辉 出资375万元、刘燕丽出资125万元。经营范围为浓缩饲料,水解羽毛粉(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货物与技术进出口。

(四)保证人李政,男,汉族,山东潍坊人;保证人谭启真,女,汉族,山东潍坊人。李政、谭启真为主债务人的股东。

三、诉讼执行情况

原债权人工商银行东关支行于2015年9月向潍坊市奎文区法院提起法律诉讼,潍坊市奎文区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5)奎开商初字第1156号判决书,判决潍坊柏年嘉兴食品有限公司支付1999999元本金及利息,寿光市鹏朔维根斯包装有限公司、潍坊秦丰生物饲料有限公司、李政、谭启真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1月向潍坊市奎文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0705执844号。

第二十七户 潍坊环宇膨润土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19日潍坊环宇膨润土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分行东关支行贷款一笔:借款合同号为0160700012-2014年(东关)字0204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300万元,贷款用途购材料等,贷款期限自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12月18日,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潍坊非凡纺织有限公司、杨磊、李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2023年12月31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299.97万元及利息292.94万元,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从债务人基本情况

(一)主债务人潍坊环宇膨润土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06月07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潍坊市寒亭区河滩镇大杨西村 ,法定代表人杨磊,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杨磊出资450万元,吉云志出资50万元。经营范围为 膨润土加工、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上述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或资质证经营;不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或限制经营项目)。

(二)保证人潍坊非凡纺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04月12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潍坊市寒亭区朱里镇前朱里村,法定代表人刘金武 ,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刘金武出资30万元、刘金全出资20万元。经营范围为纺织品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三)保证人杨磊,男,汉族,山东潍坊人;保证人李强,女,汉族,山东潍坊人。

三、诉讼执行情况

工商银行东关支行于2017年2月向潍坊市奎文区法院提起法律诉讼,潍坊市奎文区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鲁0705民初379号判决书,判决潍坊环宇膨润土有限公司支付2,999,747.35元本金及利息,潍坊非凡纺织有限公司、杨磊、李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向潍坊市奎文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8)鲁0705执1084号。

第二十八户 寿光市信义果蔬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2014年6月10日,主债务人寿光市信义果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义果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潍坊东关支行)签订16070002—2014年(东关)字0068号《小企业借款合同》,借款本金4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6月9日,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山东大道自然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孙维新、孙晓玲夫妇、王效升、张春兰夫妇、孙维民、潘继翠夫妇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止2023年12月31日,该企业尚欠贷款本金399.96万元及利息483.33万元,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主从债务人基本情况

(一)主债务人寿光市信义果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06月10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位于寿光市孙家集街道办三元朱村北,法定代表人孙晓玲,注册资本1500万元,其中孙晓玲认缴出资90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60%,孙维新认缴出资60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40%。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冻干蔬菜制品、水果脆片、冻干水产品、速食固体汤料、干制方便食品、豆制品、米、面制品、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批发、零售:果品、蔬菜、散装及预包装食品;经营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二)保证人山东大道自然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07月25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位于寿光市洛城镇北纸坊村东,法定代表人王效升,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王效升认缴出资490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98%,张春兰认缴出资10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2%。经营范围为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种植、贮存、保鲜、经营:蔬菜、瓜果;销售:五谷杂粮;经营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三)保证人孙维新、孙晓玲夫妇,居住在农村,山东潍坊人。

三、诉讼执行情况

2015年9月21日,工行潍坊东关支行对主、从债务人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6月17日,潍坊市奎文区人作出(2015)奎开商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权人胜诉。2017年1月3日,工行潍坊东关支行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户 山东亨博尔服饰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我公司持有山东亨博尔服饰有限公司本金1490万元及利息214.5万元,保证及抵押贷款,由阳谷国威标志服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税务标志服装厂、臧爱民、陈丽霞、臧红博、韩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追加机器设备抵押。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

二、借款人情况

山东亨博尔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2日,经营地址位于阳谷县侨润办事处黄河东路,经营范围为服装服饰批发;服饰制造;服装制造;医用口罩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鞋制造;鞋帽批发;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医用口罩生产;货物进出口;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三、保证人情况

(一)阳谷国威标志服有限公司情况

阳谷国威标志服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2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地址位于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谷山路中段,土地性质为租赁。经营范围为标志服、西服、职业装、环卫服装、劳保服装、行政执法服装、防寒服及与之配套的衬衣、领带、标志徽加工、销售;服装、鞋帽、针织品、布料销售。

(二)山东阳谷税务标志服装厂情况

山东阳谷税务标志服装厂成立于1999年1月6日,注册资本5,068万元,位于阳谷县侨润办事处黄河东路69号,占地面积为27285平方米,建筑面积17281.03平方米,房产已抵押于阳谷农商行,已被阳谷农商行挂网拍卖。经营范围为标志服装(不含警服)、西服、职业装与之配套的衬衣、领带、标志徽、鞋、帽、环卫服装、劳保服装、行政执法服装、防寒服加工、销售。

(三)自然人保证人

臧爱民,男,汉族,山东阳谷人;陈丽霞,女,汉族,山东阳谷人;臧红博,男,汉族,山东阳谷人;韩冰,女,汉族,山东阳谷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五线包缝机等70种设备抵押,目前放在企业。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22年1月25日,经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调解作出(2022)鲁1521诉前调确63号民事裁定书,调解确认:主债务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齐鲁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当事人可申请执行。目前该案件主债务人及保证人未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齐鲁银行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2)鲁1521执838号。

第三十户 茌平县江北圣基铝业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我公司持有茌平县江北圣基铝业有限公司本金199.99万元及利息290.08万元,抵押及保证贷款,由徐桂珍名下的茌国用(2012)第066号、茌国用(2012)第06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徐桂珍、张爱国共同共有的聊房权证茌平县字第011545号房产抵押,并由张建荣、张爱国、徐桂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诉讼并执行。

二、借款人情况

茌平县江北圣基铝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4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地址位于茌平县信发办事处葛庄村,经营场所为租赁。经营范围为铝棒、铝板、铝带、铝型材加工、销售。

三、保证人情况

张建荣,男,汉族,山东茌平人;张爱国,男,汉族,山东茌平人;徐桂珍,女,汉族,山东茌平人。

四、抵押物情况

徐桂珍名下土地及房产,位于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阁三里村,茌国用(2012)第066号国有出让商业用地使用权64㎡、茌国用(2012)第067号国有出让住宅用地使用权274㎡,聊房权证茌平县字第011545号建筑面积1108.42㎡的商业用房。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4年8月6日,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对徐桂珍名下的茌国用(2012)第066号、茌国用(2012)第06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徐桂珍、张爱国共同共有的聊房权证茌平县字第011545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案号为(2015)茌法执字510号。

第三十一户 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我公司持有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债权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053.78万元,保证贷款,由冠县永兴轴承有限公司、山东恒通薄板有限公司、冠县众诚板业有限公司、许永宾、林敏、闫善朝、郭立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

二、借款人情况

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15日,经营地址位于聊城市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A2路,法定代表人许永宾,注册资本14500万元,由许永宾出资10130万元,持股比例69.86207%;林敏出资1450万元,持股比例16.58621%;北京天工精诚科技有限公司出资1450.0万元,持股比例10%;山东恒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450万元,持股比例10%;赵朋军出资20万元,持股比例0.13793%。经营范围为蓝宝石晶体材料(化学成分为氧化铝,化学式α-Al2O3)的生产、销售及技术研发;高纯氧化铝、氢氧化铝、氧化锆、锂电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易制毒品)销售;进出口业务;人造蓝宝石长晶设备的技术研发与销售。

三、保证人情况

(一)冠县永兴轴承有限公司情况

冠县永兴轴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2日,位于冠县工业园区烟庄街道办事处西宋村,法定代表人闫善军,注册资金5,000万元,由闫善军独资组建,经营范围为轴承加工、销售。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二)山东恒通薄板有限公司情况

山东恒通薄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21日,经营地址位于山东省冠县鲁西新世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莉娜,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马莉娜出资3,054.8万元,持股比例 61.096%;许永勤出资1,945.2万元,持股比例38.904%。经营范围为金属薄板加工、销售;镀铝锌硅板、卷板、带钢购销。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三)冠县众诚板业有限公司情况

冠县众诚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26日,经营地址位于山东冠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董云红,注册资本8,600万元,由董云红出资3,400万元、许永霞出资2,600万元、朱士广出资2,600万元共同组建。经营范围为镀铝锌硅合金板、镀锌板、彩涂板、镀锌瓦楞型铁皮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四)自然人保证人

1.许永宾,男,汉族,山东冠县人;

2.林敏,女汉族,山东冠县人;

3.闫善朝,男,汉族,山东冠县人;

4.郭立红,女,汉族,山东冠县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7年12月13日,齐鲁银行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经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7)鲁1525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现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7日起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至2017年9月6日,自2017年9月7日起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9.787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复利。二、被告冠县永兴轴承有限公司、冠县众诚板业有限公司、山东恒通薄板有限公司分别在1,3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许永宾、林敏在1,3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内容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闫善朝、郭立红在1,3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内容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恒通晶体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未履行,齐鲁银行向冠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9)鲁1525执875号。

第三十二户 茌平县星奥铝业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我公司持有茌平县星奥铝业有限公司本金599万元及利息444.06万元,保证贷款,由聊城市一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茌平信发华弘铝业有限公司、刘长征、袁霞、袁桂滨、赵敏、杭传洋、邱淑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

二、借款人情况

茌平县星奥铝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8日,经营地址位于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博平镇西关村,法定代表人刘长征,注册资本3100万元,由刘长征出资1705万元、李本超出资1395万元,经营范围为铝棒、铝材、铝合金型材等生产、加工、销售。工商登记为在营(开业)企业,主体资格存续。

三、保证人情况

(一)茌平信发华弘铝业有限公司

茌平信发华弘铝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27日,经营地址位于茌平信发希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袁绍臣,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袁绍臣个人独资组建,实际控制人袁桂滨。经营范围为铝棒、铝杆、铝圆片、铝排、铜排、散热器、铝制品加工、销售。工商登记为在营(开业)企业,主体资格存续。

(二)聊城市一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聊城市一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30日,经营地址位于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博平镇辛庄,法定代表人杭立英,注册资本2,150万元,由杭传洋出资1,766.7万元、杨延海出资383.3万元,经营范围为建筑用玻璃制品加工、销售。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三)自然人保证人

(1)刘长征,男,汉族,山东茌平人;

(2)袁霞,女,汉族,山东茌平人;

(3)袁桂滨,男,汉族,山东茌平人;

(4)赵敏,女,汉族,山东茌平人;

(5)杭传洋,男,汉族,山东茌平人;

(6)邱淑平,女,汉族,山东茌平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21年3月11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523民初370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主债务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鲁1523执64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三十三户 聊城市托普轴承座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我公司持有聊城市托普轴承座有限公司本金784.44万元及利息280.84万元,保证贷款,由冠县大方轴承有限公司、聊城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段增普、马焕芝、赵光城、于秀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

二、借款人情况

聊城市托普轴承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13日,经营地址位于冠县万善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池本正,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段增涛出资3,500万元、池本正出资1,500万元共同组建,经营范围为轴承座、轴承、铸造件制造、销售。工商登记为在营(开业)企业,主体资格存续。

三、保证人情况

(一)冠县大方轴承有限公司

冠县大方轴承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22日,经营地址位于冠县北馆陶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段敬武,注册资本2,000万元,由段敬武独资组建,经营范围为轴承生产、销售;轴承、五金机电、钢材购销。工商登记为在营(开业)企业,主体资格存续。

(二)聊城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聊城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27日,为政府成立的担保公司,现已更名为聊城市财信信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位于聊城市北关街(凤凰台南3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布效青,注册资本12,000万元由聊城市鲁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独资组建,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三)自然人保证人

段增普,男,汉族,山东冠县人;马焕芝,女,汉族,山东冠县人;赵光城,男,汉族,山东冠县人;于秀芹,女,汉族,山东冠县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6月4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502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债务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2018年8月5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502执恢2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本。

第三十四户 冠县柳林轴承有限公司债权情况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冠县柳林轴承有限公司尚欠本金999万元及利息875.9万元,抵押和保证贷款,由聊城市三兄弟纺织有限公司、穆庆玉、崔秀兰对本金498.99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聊城市三兄弟纺织有限公司、穆庆玉、崔秀兰、武振华、林春宏对本金498.99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冠县柳林轴承有限公司名下车间、厂房为上述两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

二、借款人情况

冠县柳林轴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14日,经营地址位于冠县柳林镇三里屯,法定代表人穆凤勤,注册资金18000万元,由穆凤勤独资组建,经营范围为 轴承、农机配件、机械配件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工商登记为在营(开业)企业,主体资格存续。

三、保证人情况

(一)聊城市三兄弟纺织有限公司

聊城市三兄弟纺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8日,法定代表人武振华,注册资金3150万元,由武振华独资组建,经营地址位于址冠县范寨乡近古寨村,占地面积60亩,土地性质为租赁,经营范围为棉、化纤纺织、销售、皮棉购销。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二)自然人保证人

穆庆玉,男,汉族,山东冠县人;崔秀兰,女,汉族,山东冠县人;武振华,男,汉族,山东冠县人;林春宏,女,汉族,山东冠县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2月5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7)鲁1525民初3180号、(2017)鲁1525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债务人还本付息,保证人在相应债权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齐鲁银行对本项目债权项下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未履行,齐鲁银行向冠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二判决经法院执行后,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执行案号分别为(2018)鲁1525执951号、(2018)鲁1525执952号。

第三十五户 菏泽冰娃食品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我公司持有菏泽冰娃食品有限公司尚欠贷款本金388.76万元及利息668.11万元,保证贷款,由定陶县众信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天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该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该债权为有效债权。

二、借款人情况

菏泽冰娃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9日,公司地址定陶县陈集镇国华路南段,法定代表人许瑞青,注册资本300万元,张子介出资210万元,占比70%,许瑞青出资90万元,占比30%。公司主要从事冰雪糕、果蔬制品冷藏加工销售。

三、保证人情况

(一)定陶县众信木业有限公司

定陶县众信木业有限公司,位于定陶县仿山开发区,成立于2007年10月16日,法定代表人丁丽,注册资本300万元,控股股东为丁丽,持股比例86.67%。主要经营家具、家具部件、木制工艺品、加工销售等。

(二)山东天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天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6日,位于菏泽市开发区陈集镇工业区文化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洪山,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张洪山、苑兆俊 ,持股比例65%、35%。食品生产销售。菇精调味品料、鸡粉调味料、复合香辛料、鸡精调味品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GB/T31121)(发酵果汁饮料)生产、销售;糖果制品、水果制品、蔬菜制品、五谷制品、固体饮料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加工、生产、销售。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7年7月7日,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727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388.76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定陶县众信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天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7)鲁1727执1603号。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三十六户 菏泽金之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菏泽金之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尚欠贷款本金1,205.78万元及利息985.42万元,保证及质押贷款,由菏泽俊荣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菏泽领将家俱有限公司、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军、史运英、李志生、瞿琳娜、史乃贵、石秋风、史勇、杨丽华、叶爱民、史春丽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的存货(金丝楠木原材及部分金丝楠木家具)。该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

二、借款人情况

菏泽金之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4日,公司地址山东菏泽市牡丹区临商路领将家具办公楼2层,法定代表人史乃贵,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史乃贵出资1,000万元,占比100%。公司主要从事文化艺术活动策划;工艺品销售;图纸创作设计;展览展示。

二、保证人情况

(一)菏泽俊荣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菏泽俊荣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5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位于菏泽市开发区华侨城二期第0013幢1单元05002号,注册资金2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高广银(持股95%)、徐长荣(持股5%),法定代表人高广银。经营范围:保温材料的销售;建筑工程设备租赁。

(二)菏泽领将家俱有限公司

菏泽领将家俱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10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位于菏泽市牡丹区临商路东段,注册资金826.45万元人民币,股东为吴小章(持股100%),登记机关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吴小章。经营范围:家俱的生产和销售。

(三)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23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史军(持股50%)、徐长荣(史春丽50%),登记机关菏泽市市场监管局,法定代表人史军。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

(四)自然人保证人

1.史军,男,汉族,山东济南人;

2.史运英,女,汉族,山东鄄城人;

3.李志生,男,汉族,山东鄄城人;

4.瞿琳娜,女,汉族,山东济南人;

5.史乃贵,男,汉族,山东鄄城人;

6.石秋风,女,汉族,山东鄄城人;

7.史勇,男,汉族,山东鄄城人;

8.杨丽华,女,汉族,山东鄄城人;

9.叶爱民,男,汉族,山东菏泽人;

10. 史春丽,女,汉族,山东菏泽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存货(金丝楠木原材及部分金丝楠木家具)。抵押物现状:抵押物成品家具存放在办公楼四楼(画案、长方形香几、明式餐桌、茶桌、挂屏、皇宫椅、月亮门架子床等共140套/个/组),原材料存放在厂区东南仓库里,一棵金之楠原木露天存放在公司院内。据债权银行介绍,本户债权的质押物和抵押物相同,为原材料和成品家具,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现状正常。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9年1月25日,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727民初329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确认金之楠公司、将领家俱、将领房地产、史军、史运英、李志生、瞿琳娜、史乃贵、石秋风、史勇、杨丽华、叶爱民、史春丽于2019年6月30日前共同偿还借款1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债权银行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债权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鲁1727执1189号,后达成执行和解,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24)鲁1703执恢6号。

第三十七户 菏泽市安康童车制造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菏泽市安康童车制造有限公司尚欠贷款本金198万元及利息478.46万元,保证及抵押贷款,由菏泽市鑫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位于定陶区张湾镇耿家行政村村南50米处钢结构厂房。该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该债权为有效债权。

二、借款人情况

菏泽市安康童车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15日,公司地址定陶区张湾镇耿家行政村村南50米处,法定代表人耿瑞超,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耿瑞超出资300万元,占比100%。公司主要从事童车制造及销售。

一、保证人情况

菏泽市鑫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29日,位于定陶县陈集镇(长江东路路南上海路东),法定代表人张来宾,注册资本3,851万元,股东为张来宾、司传华、杨林,持股比例分别为52.61%、23.79%、23.60%。经营范围为轻钢结构、网架、彩板房设计及安装;专业设计、加工H型钢、C型钢、复合板安装制作;铝合金、塑钢门窗、水电暖管线安装。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为吊销。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位于定陶区张湾镇耿家行政村村南50米处钢结构厂房。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5年9月21日,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定商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菏泽市鑫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最高额2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抵押权因法院认为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未支持。判决生效后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鲁17执监14号裁定,裁定案件由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十八户 菏泽市定陶区悦友超市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菏泽市定陶区悦友超市有限公司尚欠贷款本金349.56万元及利息167.44万元,保证及抵押贷款,由王云柱、刘洪娥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抵押物为王云柱、刘洪娥名下位于金茂商街南段西、兴华路北J-05-311房产。该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该债权为有效债权。

二、借款人情况

菏泽市定陶区悦友超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9日,公司地址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复兴大道东段陶都新韵北区工商银行西侧,法定代表人王云柱,注册资本700万元,其中:王云柱出资40万元,占比80%,刘洪娥出资10万元,占比20%。公司主要从事烟,乳制品的零售等。

三、保证人情况

1.王云柱,男,汉族,山东菏泽人;

2.刘红娥,女,汉族,山东菏泽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王云柱、刘洪娥名下位于菏泽市定陶区金茂商街南段西、兴华路北J-05-311的房产,抵押面积896.60平方米,房权证号:(2020)定陶区不动产权第0002129号。抵押物对外租赁。。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21年11月18日,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703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35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王云柱、刘洪娥在最高额52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在最高额52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2)鲁1703执226号。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三十九户 山东儒商智信工业机械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山东儒商智信工业机械有限公司尚欠贷款本金1,420万元及利息388.37万元,保证贷款,由山东菏泽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恒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赵海忠、赵俊杰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该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该债权为有效债权。

二、借款人情况

山东儒商智信工业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19日,公司地址菏泽市上海路路东陈集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朝伦,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为赵朝伦、赵洪成,持股比例为60%、40%。公司主要从事干粉砂浆,水泥稳定土,沥青混凝土设备生产销售等。

三、保证人情况

(一)山东菏泽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菏泽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20日,位于菏泽开发区济菏公路南侧112号,法定代表人赵福景,注册资本6,000万元,股东为赵福景、赵朝伦,持股比例为60%、40%。主要经营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与销售,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与销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材销售。

(二)山东恒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恒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7日,位于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油保平,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为油保平、吴庆龙,持股比例60%、40%。主要经营预拌砂浆、商品混凝土和砼设备的生产、销售。

(三)自然人保证人

1.赵海忠,男,汉族,山东菏泽人;

2.赵俊杰,男,汉族,山东菏泽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22年3月25日,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703民初360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确认借款人分期偿还本金合计1,42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山东菏泽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恒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赵海忠、赵俊杰在最高余额2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2)鲁1703执615号。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中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赵俊杰名下位于菏泽市牡丹区丹阳办事处何楼社区龙燕阳光城的商品高层住宅,面积147.56平方米(储藏室14.28平方米),四室二厅二卫,目前司法拍卖已以106万元流拍;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海忠名下位于菏泽市牡丹区丹阳办事处李大庙社区中华世纪城的商品高层住宅,面积120.15平方米(储藏室15平方米),三室二厅二卫,目前司法拍卖已以74万元流拍。

第四十户 山东天地大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山东天地大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贷款本金1,090万元及利息450.48万元,保证贷款,由定陶宏兴纺织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该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该债权为有效债权。

二、借款人情况

山东天地大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22日,公司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陈集工业园菏泽长江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姚爱生,注册资本5,100万元,股东高广银占比85.72%,徐长荣14.28%。公司主要从事轻质保温材料、隔热保温材料、外墙隔热节能一体板及材料制造、销售。

三、保证人情况

(一)定陶宏兴纺织有限公司

定陶宏兴纺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23日,位于定陶县经济开发区(鲁花东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存根,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王存根,持股比例100%。经营范围为棉纱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二)自然人保证人

高广银,男,汉族,山东菏泽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20年6月28日,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703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1090万元及相应利息,抵押权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所列抵押财产(喷涂机3套、砂光机、补吐机、切割机各两台、输送线2套、挤压设备1套)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额200万元内优先受偿;优先受偿后,不能清偿部分,被告定陶宏兴纺织有限公司、高广银在最高额30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1)鲁1727执19号。执行中,抵押设备已全部处置完毕后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四十一户 定陶县如意食品厂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定陶县如意食品厂尚欠贷款本金222.08万元及利息182.42万元,保证贷款,由定陶鑫盛速冻食品有限公司、菏泽康迈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该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该债权为有效债权。

二、借款人情况

定陶县如意食品厂成立于2001年3月14日,公司位于定陶区马集开发区,法人代表张保瑞,注册资本20万元。公司主要从事面粉 方便面加工销售。

三、保证人情况

(一)定陶鑫盛速冻食品有限公司

定陶鑫盛速冻食品有限公司始建于2006年,座落于定陶县马集镇工业园(袁堂行政村),法人代表李吉库,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控股股东为李吉库,持股比例100%。经营范围蔬菜加工、冷藏、销售。

(一)菏泽康迈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菏泽康迈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日期为1997年7月14日,公司位于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马集镇李园村,法人代表张本军,注册资本100万元,控股股东为张本军、张秀芝,持股比例64%、36%。经营范围为猪、牛、羊肉、预包装食品、禽蛋、水产品、生猪购销、调存、加工、销售。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20年6月8日,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703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299.4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定陶鑫盛速冻食品有限公司、菏泽康迈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额4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1)鲁1727执304号。后因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6日裁定终结(2020)鲁1703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根据债权银行提供的和解协议,约定:定陶县如意食品厂自2021年6月30日起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前各偿还5万元;菏泽康迈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定陶鑫盛速冻食品有限公司自2021年6月30日起每年的6月30日前分别偿还5万元;剩下本金及利息于2024年6月30日前全部还清。若三被执行人未能按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则按原判决书继续执行。

第四十二户 山东史泰诺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山东史泰诺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尚欠债权本金747.4万元及利息732.3万元,保证及抵押贷款,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房地产在最高额1100万元内提供抵押担保,由宋新华、刘道林、刘新杰、刘志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债权已诉讼并执行。

二、借款人情况

山东史泰诺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04月22日,位于聊城市临清市东兴街664号,法定代表人宋新华,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76186898X9,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其中宋新华认缴出资850万元,持股比例85%,王玉兰认缴出资50万元,持股比例5%,肖玉芹认缴出资40万元,持股比例4%,李国梁认缴出资30万元,持股比例3%,郭启义认缴出资20万元,持股比例2%,项星认缴出资10万元,持股比例1%。经营范围:机械制造、加工;气动液压系统、电力变压器生产与销售;曲轴、汽车配件、农机配件的加工、生产、销售;装饰材料、稳压电源、电动工具、电子产品、橡胶制品加工与销售;变压器维修及其配件销售;电力设备、高低压成套电器设备的生产与销售。

三、保证人情况

1、宋新华,女,汉族,山东临清人;

2、刘道林,男,汉族,山东临清人;

3、刘新杰,男,汉族,山东临清人;

4、刘志颖,女,汉族,汉族,山东临清人。

四、抵押物情况

山东史泰诺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1100万元抵押担保。抵押土地位于临清市兴华办事处东关街,抵押面积24495平方米,工业出让用地,土地证号为临国用(2012)第0032号;抵押地上房产面积10776平方米,房产结构为混合。上述抵押房地产于2017年6月27日在临清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证号:鲁(2017)临清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421号。目前抵押物多数闲置。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7年12月4日,临清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581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749.97万元及相应利息,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宋新华、刘道林、刘新杰、刘志颖承担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信达公司收购该债权并向临清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鲁1581执309号,2018年9月执行回款2.57万元已冲减债权本金。2023年3月被临清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四十三户 潍坊宝成离合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潍坊宝成离合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欠贷款本金3540万元及利息3634.35万元,保证及抵押贷款,由郎益九夫妇、徐梅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的工业房地产。该债权已判决并执行。具体贷款如下:

单位:万元


借款合同编号

本金

贷款期限

担保情况

发放日

到期日

2016年0921第156号

260

2016年9月21日

2018年9月19日

以其名下潍房权证经济字第00251234号房产提供最高额为26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

2016年0922第37号

420

2016年9月22日

2018年9月20日

以其名下潍房权证经济字第00251232号房产提供最高额为112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

2016年0922第42号

400

2016年9月23日

2018年9月20日

2016年0929第7号

300

2016年9月29日

2018年9月27日

2016年0926第109号

260

2016年9月27日

2018年9月25日

以其名下潍房权证经济字第00251235号房产提供最高额为26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

2016年0926第107号

360

2016年9月26日

2018年9月24日

以其名下潍房权证经济字第00251233号房产提供最高额为36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

2016年0927第127号

450

2016年9月27日

2018年9月25日

以其名下潍国用(2013)第F012号土地提供最高额为12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

2016年0928第74号

450

2016年9月28日

2018年9月26日

2016年0928第104号

300

2016年9月28日

2018年9月26日

2016年0701第73号

200

2016年7月1日

2017年6月30日

朗益九、韩素美、徐梅、郎军提供最高额为354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借款人以其名下潍国用(2013)第F012号土地提供最高额为4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

2016年0701第90号

140

2016年7月1日

2017年6月30日

二、借款人情况

潍坊宝成离合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21日;注册地址为潍坊经济开发区民主街5009号;法定代表人陈志谦;注册资金579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主营研发、制造、销售:车用、通用机械离合器从动盘总成及压盘总成和通用零部件;房屋租赁、场地租赁。

公司股东构成情况:大股东郎益九认缴334万元,持股比例为57.69%;股东郎丰娟认缴50万元,持股比例为8.64%;股东刘春玲认缴50万元,持股比例为8.64%;股东徐梅认缴50万元,持股比例为8.64%;股东张伟认缴30万元,持股比例为5.18%;股东郝吉胜认缴20万元,持股比例为3.45%;股东徐宪光认缴20万元,持股比例为3.45%;股东任秀华认缴10万元,持股比例为1.73%;股东王吉涛认缴10万元,持股比例为1.73%;股东郭新华认缴5万元,持股比例为0.86%。

三、保证人情况

徐梅,女,汉族,山东省潍坊人;郎军,男,汉族,山东省潍坊人(系徐梅之夫);郎益九,男,汉族,山东省潍坊人(系韩素美之夫);韩素美,女,汉族,山东省潍坊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土地情况:坐落于经济开发区民主街以北、长松路以东,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面积41,512平方米。土地权证号潍国用(2013)字第F012号,土地使用权人潍坊宝成离合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房产情况:抵押房产共4座,包括:1. 6层综合楼一座,房产证号为潍房权证经济字第00251233,建筑面积4499.56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办公用房,混合结构;2. 仓库1座,房产证号为潍房权证经济字第00251235,建筑面积5265.39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钢结构;3. 装配车间1座,房产证号为潍房权证经济字第00251234,建筑面积5265.39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工业用房,钢结构;4. 加工、热处理车间一座,房产证号为潍房权证经济字第00251232,建筑面积14737.88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房,钢混结构。

五、诉讼执行情况

(一)2018年12月5日,潍坊市奎文区人民作出(2018)鲁0705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260万元及相应利息,债权人对抵押的2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已执行,案号(2020)鲁0705执4165号。

(二)2018年12月3日,潍坊市奎文区人民作出(2018)鲁0705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260万元及相应利息,债权人对抵押的3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已执行,案号(2020)鲁0705执4166号。

(三)2018年12月5日,潍坊市奎文区人民作出(2018)鲁0705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1120万元及相应利息,债权人对抵押的4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已执行,案号(2020)鲁0705执4174号。

(四)2018年12月5日,潍坊市奎文区人民作出(2018)鲁0705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360万元及相应利息,债权人对抵押的1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已执行,案号(2020)鲁0705执4163号。

(五)2019年1月14日,潍坊市奎文区人民作出(2018)鲁0705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1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债权人对抵押的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已执行,案号(2020)鲁0705执4175号。

(六)2018年1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作出(2017)鲁0705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340万元及相应利息,债权人对抵押的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作出(2018)鲁07民终2044号判决,维持原判决。目前该案已执行,案号(2020)鲁0705执4155号。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次拟转让的债权中,主从债务人中除工商登记注销外其他主体资格存续,多数债权已诉讼确权并执行;涉及的抵押物位于青岛、潍坊、菏泽及聊城地区,位置较好,交通方便。抵押工业用地550.78亩、工业房产291,214.49平方米;商服用地153.57亩、商业房产5441.7平米;;抵押若干台机器设备。

交易对象:

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主体不得购买:

(1)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2)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3)债权资产项下的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4)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5)债权资产所涉及的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其关联方及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委托的主体;(6)列入反洗钱、反恐怖黑名单的人员;(7)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处置方式:协议转让(仅适用于国有受让人)、拍卖、要约邀请竞价转让、挂牌转让及其他处置方式。拟处置的43户债权可以整体组包、部分组包或单户处置。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公告

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有效。

合作意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省分公司面对国际和国内两个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债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债权情况最终以借据、合同、催收通知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相关部门产权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判断并自行承担购买债权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有效期届满日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联 系 人:陈经理

联系电话:0531-82079757

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郑经理

联系电话:0531-82079632

联系地址:济南市经七路168号银河大厦

邮政编码:2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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