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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8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 2022-08-11

债务企业名称: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8户债权

所在地:银川市、石嘴山市

债权总额:1,284,446,887.30元

一、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8户债权资产

(一)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35,541,250.00元。其中:本金115,000,000.00,利息148,810,000.00元,罚息71,731,250.00元,以上利息、罚息计算至2022年7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以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乐丛世家国际家具物流园区1-2号馆商业房共计49814.34㎡及其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为上海益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肖奕、郑红。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宁夏蓝山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694309431N,法定代表人肖奕,注册资本12000万元,实缴资本12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200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经营状态为存续,登记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2014年5月26日,企业地址为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38号2层211室,经营范围:搬运装卸、仓储服务、货物联运、货物配送、货物中转、货运代办、客运代理、停车场经营、信息载配、家具、家居饰品、建筑装饰材料、灯具销售;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上海益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蓝山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肖奕。该企业目前处于破产重整状态。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法人保证人—上海益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概况

上海益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益联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0174664W,法定代表人郑韩峰,注册资本20000万元,实缴资本20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2009年6月19日至2024年6月18日,经营状态存续,登记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日期2017年5月22日,企业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10号401室,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电子设备、计算机软件、机电设备及配件、汽车零配件、建筑材料、通信设备、钢材的销售,自有船舶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郑韩峰、林晓军、福建鼎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处于半停业状态。

(2)自然人保证人—肖奕

肖奕,男,住所地在银川市金凤区,现为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3)自然人保证人——郑红

郑红,女,住所地在银川市兴庆区,系肖奕配偶。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5年9月20日债务人逾期还款,2015年11月我公司向银川市国安公证处申请办理该项目《执行证书》。2016年1月我公司以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肖奕、郑红、上海益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4月2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高院”)裁定查询、冻结、划扣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肖奕、郑红、上海益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230,958.00元。2016年6月20日,我公司与上述被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调整了还款日期和金额,但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8月28日,因债务企业配合度较低,抵押物评估工作难度大,尚不具备拍卖条件,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2022年3月,永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宁0121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对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抵押资产为现房,抵押物足值,属于综合商业用房,具有变现价值。

6.瑕疵披露

我司抵押物为一栋建筑面积为26万平方米商业综合体中部分房产,后续处置难度大。

(二)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87,542,639.00元。其中:本金70,000,000.00元,利息59,091,700.00元,罚息58,173,900.00元、违约金277,039.00元,以上利息、罚息和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7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吉运88城市花园五期B段”92、93、94号楼共计15214.71㎡在建工程、商品房296套共计28785.5㎡提供抵押担保;以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保证人为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尤天彪、冯秀莲、刘仲平、童淑霞、柯友富、张永秀、尤天凯、谢靖、张媛媛、程建峰、尤天资、魏红彦、唐玉琦、高汉宝、崔惠丽、闫万荣、李兰芬、董敬泉、雍灵华、吴进生、杨俊梅、赵淑兰、刘文平、王伟、刘娜、张建立、哈忠祥、胡惠玲、王学玲、尤金柱、李素娟、刘涛、苏玉玲、刘瑞林。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2月2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15008524H,法定代表人尤天彪,注册资本7012万元,实缴资本7012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1993年2月25日至2030年2月24日,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登记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核准日期2013年4月27日,企业地址银川市北京中路800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按资质核定的范围);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尤天彪、张媛媛、冯秀莲、尤天凯、尤天资、吴进生、柯友富、唐玉琦、王学玲。该公司目前处于破产清算状态。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法人保证人—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概况

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564146670G,法定代表人尤天彪,注册资本10000万元,实缴资本10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2011年5月6日至2021年5月5日,经营状态存续,登记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核准日期2012年4月19日,企业地址平罗县山水大道北侧、301省道南侧,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搬运装卸、仓储服务、货物联运、货物配送、货物中转、货运代办、停车场经营、信息配载(以上经营范围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货运信息咨询服务;商铺货仓租赁。(以上经营范围需经审批和许可的,凭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经营)股东: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尤思思、刘晓玲、尤天彪。该公司目前处于破产清算状态。

(2)自然人保证人——尤天彪等

自然人保证人包括尤天彪、冯秀莲、张媛媛、尤天凯、吴进生、柯友富、唐玉琦、王学玲等8名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股东,以及刘仲平、童淑霞、张永秀、谢靖、程建峰、尤天资、魏红彦、高汉宝、崔惠丽、闫万荣、李兰芬、董敬泉、雍灵华、杨俊梅、赵淑兰、刘文平、王伟、刘娜、张建立、哈忠祥、胡惠玲、尤金柱、李素娟、刘涛、苏玉玲、刘瑞林等26名原股东。其中,尤天彪系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股东。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于2016年1月将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保证人起诉至自治区高院。在送达过程中,鉴于本案部分被告反映从未在《不可撤销担保书》上签字,部分被告反映早已退股,与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我公司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七项变更为“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尤天彪、冯秀莲、尤天凯、张媛媛、尤天资、吴进生、王学铃分别持有的被告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1%、9%、3%、4%、3%、2%、1%的股权以及该质押财产依法拍卖、变卖后所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立案后,该案于2016年6月22日达成和解,我公司同意制定新的还款计划表,将贷款展期至2018年6月21日,自治区高院于2016年6月27日准许撤诉,同时作出《民事调解书》。其后,被告未履行民事调解书,2018年5月24日,我公司以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保证人为被申请人,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因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19年11月9日,我公司另案起诉刘仲平、童淑霞等二十七名保证人,该案一审在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公司败诉,目前二审尚未开庭。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主要为商品房,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6. 瑕疵披露

已建成抵押物大部分被债务人私自顶账、出售、占用,未完工抵押物处于烂尾状态,处置难度大。

(三)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38,384,316.09元。其中:本金87,767,511.00,利息95,469,128.05元,罚息46,212,590.72元、复利8,935,086.31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2年7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开发的“蓝色港湾”别墅(在建工程)133套、建筑面积30418.16㎡(其中联排别墅127套、建筑面积28080.14㎡,独栋别墅6套、建筑面积2338.02㎡);“欧景名邸”住宅124套、建筑面积14684.28㎡;“欧景花园”16套3506.5㎡(其中住宅6套、建筑面积573.97㎡,5套联排别墅、建筑面积1434.46 ㎡,5套商业,建筑面积1498.07 ㎡);蓝色港湾土地两宗,面积合计为85803㎡提供抵押担保,以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保证人为刘军、吴文霞、张松梅、冯艳艳。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750816527U,法定代表人刘军,注册资本2600万元,实缴资本18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2011年9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状态为存续,登记机关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2013年8月2日,企业地址为青铜峡市嘉宝工业园区汉源街14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书);建材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刘军、张松梅。该企业目前处于半停业状态。

3.保证人基本情况

刘军,系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股东,吴文霞系其配偶。张松梅系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冯艳艳系其配偶。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自治区高院提起诉讼,2015年12月3日在法院主持之下,我公司与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2015)宁民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后调解履行期限届至,各债务主体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我公司又于2016年1月18日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强制执行。自治区高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宁执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指定该案由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016年6月,我公司与宁夏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保证人达成和解协议。在和解期限届满后,因债务人仍未履行和解协议,我公司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递交了评估拍卖申请书。法院组织对抵押物进行逐套排查,经排查发现抵押物被债务企业擅自处分情况严重,难以推动评估拍卖。其后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2019年5月7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恢复对本案执行,并于2019年5月15日在抵押物现场张贴针对已占用房屋缴纳尾款公告,公告期为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6月14日。同时,法院对部分抵押物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于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5月28日先后对96套抵押房产(建筑面积20512.09m²,其中蓝色港湾89套,建筑面积19676.97m²,欧景名邸7套,建筑面积835.12m²)及抵押土地启动了司法拍卖程序。抵押房产及土地评估总价为13500.38万元,经过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变卖失败的房产排除未建成部分,已建成房产均未办理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暂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条件。我公司未对变卖失败资产被动接受以资抵债,法院解除变卖失败的抵押资产的查封,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抵押资产主要为现房,抵押物足值,具有变现价值。

6.瑕疵披露

债权抵押物中存在部分被顶账、占用、使用等情况。

(四)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对持有的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62,345,424.60元。其中:本金64,129,167.38,利息66,569,414.63元,罚息31,646,842.57元,以上利息、罚息计算至2022年7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开发的“胡商国际商贸城”项目二期部分在建工程,建筑面积34995.45 ㎡,其中写字楼10360.79㎡、营业房6251.34㎡、商铺1499.88 ㎡、地下建筑(营业及配套车库)14885.64㎡及相应27601.7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以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79.25%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保证人为潘友东、冯慧青、胡永锋、徐敏、高保军、吴小明、裘志建、薛蓉芬、汪淑容、潘友西、汪苏娟、胡宗佃。

2.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银川胡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胡商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2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694329002F,法定代表人林登科,注册资本18000万元,实缴资本18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2010年1月26日至2020年1月26日,经营状态为吊销,登记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2022年6月29日,企业地址为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塔东路北侧胡商国际商贸城27号楼103、104房,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汽车美容及装潢用品的销售;日用百货、数码产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针纺织品、金属材料、橱柜、卫浴、陶瓷用品、汽车配件的销售;投资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活动及会议的策划、承办、物流信息服务(不含许可经营项目);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胡宗佃、胡永锋、章晓春、潘友东、潘友西、汪淑荣、裘志建、高保军、陈弋、郑佑新、徐雅平、张扬都、唐颂、雷建震、唐勇、黄以胜、胡丹芝。该公司目前处于停业。

3.保证人基本情况

胡商公司股东潘友东及其配偶冯慧青、胡永锋及其配偶徐敏、高保军及其配偶吴小明、裘志建及其配偶薛蓉芬、汪淑容、潘友西及其配偶汪苏娟、胡宗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5年11月12日,我公司依据银川市国安公证处(2015)宁银国安证字第2565号《执行证书》,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5年12月1日下达了(2015)宁高执字第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银川市国安公证处(2013)宁银国安证字888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不予执行。随后我公司向自治区高院提请复议申请。2016年1月26日我公司向自治区高院提起诉讼,2016年6月22日在法院的主持下,我公司与胡商公司及保证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自治区高院作出(2016)宁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该和解协议。

2016年12月13日自治区高院作出(2016)宁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胡商公司、潘友东、胡永锋、裘志建、潘友西、胡宗佃、汪淑容、冯慧青、徐敏、吴小明、薛蓉芬、汪苏娟银行存款90,796,820.75元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17年1月10日,自治区高院依法轮候查封了保证人潘友东、冯慧青名下上海市永泰路1650弄11号1002室的房产及24号地下1层车位167,预查封了保证人徐敏名下上海市西营南路518弄9号102(复式)室的房产,查封了薛蓉芬上海市徐汇区柳州路181弄3号801室,保证人高宝军、吴小明位于上海市华山路1520弄55号6G室公寓一套及吴小明名下位于上海市伊犁路146弄6号203室。

(2016)宁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调解期限届满后,债务人及保证人怠于履行还款义务,我公司于2018年1月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自治区高院已立案受理,并指定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目前该案尚在执行中。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抵押资产地理位置优越,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核心路段,抵押物足值,具有变现价值。

6.瑕疵披露

债务人及保证人失联,债权抵押物中存在部分被顶账、占用、使用等情况。

(五)宁夏易大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易大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62,457,468.59元。其中:本金48,650,000.00元,利息3,684,543.43元,罚息54,913,508.72元,复利5,520,9416.44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2年7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宁夏易大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位于宁东镇“宁东紫荆花商业中心”项目30919.46㎡现房(由商业和公寓组成)及54600㎡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以宁夏易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质押,保证人朱子渊、徐英红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易大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隶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注册地址在银川市开发区新昌西路紫荆花商务中心C座301室,法定代表人朱子渊。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股东:朱子渊、宁夏易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目前已停业。

3.保证人基本情况

朱子渊、徐英红已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申请法院诉讼中。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现房,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6.瑕疵披露

债权抵押物中存在部分被顶账、占用、使用等情况。

(六)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对持有的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华欣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7,100,443.44元。其中:本金13,882,500.00元,利息23,091,723.44元,其他垫付费用126,220.00元,以上利息、罚息金计算至2022年7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企业以其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胜利东街南、文明北路西,其开发建设的“锦馨花园”项目396套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人为农行兴庆支行。该项目因债务企业还款,多次解押,目前剩余抵押物为“锦馨花园”小区198套房产,面积21162.64㎡,但是不动产登记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为21059.50 ㎡,华欣公司股东刘美兰、潘占荣以其持有华欣公司合计100%的股权在石嘴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为:(石)内股质登记设字[2013]第00006号,质权登记编号为:(2013)内第00032号、(2013)内第00033号,质权人为农行兴庆支行。保证人刘美兰及其配偶潘占荣为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6年,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文明路304-4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肆级);房屋租赁;金属门窗加工、制作;建筑材料的销售,注册资金12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刘美兰、潘占荣。该公司目前停止经营。

3.保证人基本情况

潘占荣及其配偶刘美兰为该笔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4.诉讼执行情况

2016年3月21日,我公司持银川市国安公证处出具的(2016)宁银国安证字第452号《执行证书》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我公司与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2016年7月20日,我公司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2016年8月16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16)宁02执7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企业及有关担保人怠于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我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宁02执恢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恢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2016)宁银国安证字第452号执行程序;二、冻结、划扣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美兰、潘占荣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7501474.81元(含执行申请费8481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目前项目组正积极督促执行法院对抵押物启动司法评估拍卖程序。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地处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繁华地段,周围小区均为成熟社区。

6.瑕疵披露

债权抵押物中存在部分被顶账、占用、使用等情况。

(七)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2,673,723.65元。其中:本金3,498,816.00元,利息11,254,907.65元,违约金7,920,000.00元,以上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年7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违约金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以其位于“清水湾·国子城”房地产开发项目2551.16㎡现房(由商业、公寓、住宅组成)提供抵押担保,以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95%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保证人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李建平、胡太、李建刚三股东夫妻双方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是一家具有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李军,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产开发与经营(以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商品房销售、租赁、代理,房地产咨询策划,品牌推广,市场调研项目策划,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股东:李建平、胡太、李建刚,该企业目前经营困难。

3.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宁夏建兴住宅置业有限公司、李建平、郭永珍、胡太、李建刚、田秀芳无偿债能力。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现房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6.瑕疵披露

债权抵押物中存在部分被顶账、占用、使用等情况。 (八)宁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38,401,621.93元。其中:本金53,587,803.00元,利息56,203,986.62元,罚息28,101,993.31元,其他垫付费用507,839.00元,以上利息、罚息金计算至2022年7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企业以其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黄河路“家园•西岸国际花园” 1、2、3、4号剩余房产14410.10平方米现房在建工程抵押。该项目,因债务企业还款,多次解押,目前剩余抵押物为“西岸国际项目”小区81套房产,面积8391.08㎡(其中住宅1套,写字楼65套、商铺10套、地下车库3582㎡、储藏室5间。家园公司股东纳雪峰、纳树德、纳雪梅公司出资额100%股权质押。

家园公司股东纳雪涛、纳树德及其配偶、纳雪梅及其配偶、原股东纳雪峰及其配偶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0年4月,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和信商务中心A号楼401室,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租赁,注册资金4000万,企业性质:有限公司,股东:纳树德、纳雪涛、纳学梅。该企业目前停止经营。

3、保证人基本情况

家园公司股东纳雪涛、纳树德及其配偶、纳雪梅及其配偶、原股东纳雪峰及其配偶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

4、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6月25日,我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已受理并于2018年7月13日出具(2018)宁01执353号和(2018)宁01执354号《执行裁定书》。此外,有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且部分抵押物的抵押权劣后于工程款优先权。对于无执行异议的房产,我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挂网拍卖。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地处银川市金凤区黄河路繁华地段,周围小区均为成熟社区,交通便利。

6.瑕疵披露

债权抵押物中存在部分被占用、使用等情况。

二、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三、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9月7日。

四、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五、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六、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951-2038888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239号长城资产大厦9-12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8829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胡先生 联系电话:0951-5699196

长城(宁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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