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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152-166号长春道145号117室房屋使用权

· 2024-03-20
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152-166号长春道145号117室房屋使用权
GR2024TJ1000407
挂牌价: 562 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03-21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4-04-03
房产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赵洋
联系电话: 58922135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5892213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 11000010046032
开户银行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支付行号 316110000027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152-166号长春道145号117室房屋使用权
资产类别 房产类 标的所在地 天津和平区
评估机构 天津华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基准日 2023-05-11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类型 备案
核准(备案)日期 2024-01-19
评估值(万元) 562 账面价值(万元) 22.11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其它披露内容 此次评估结论为含税价格。
标的信息
房产类
资产一
坐标位置 和平区滨江道152-166号长春道145号
楼盘名称 类型 公产房
租赁合同编号 01111593000000528
计租面积(m²) 100.08 设计用途 工商业
楼层 所在1层 附属设施 业务无法提供
位置信息 劝业场底商(长春道口),东至滨江道、南至辽宁路、西至长春道、北至和平路。
周边配套 周边范围内有和平区劝业场小学、滨江道步行街,和平路步行街,距离地铁3号线500米,公共服务设施齐全,日常生活及交通出行便利,人文景观环境较好。
小区介绍 本房屋为商业房产,地处商业街。
户型介绍 所在建筑物结构为钢混一等,总层数为七层,本房屋为一层,层高约为3.8米;室内为敞开式,空间布局合理。
标的是否有租赁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天津市月盛斋食品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长春道149号
经济类型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刘涛 成立日期 1988-09-26
注册资本 112.249132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制造业/食品制造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91120101103130027M 经营规模 微型
经营范围 食品销售;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汽车配件批发兼零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房屋租赁(非住宅)。以下限分支经营: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监管机构属地 天津和平区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天津华旭贸易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91120000103070685G
批准单位 天津华旭贸易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 2023-12-20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 关于同意处置闲置房产的批示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03-21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4-04-03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付清
价款交纳形式 网上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及与本次转让行为相关的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到标的相关权属变更部门咨询,了解公有非住宅房屋相关政策、房地产限购政策,满足限购政策要求,对标的所涉及的现状、权属变更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标的状态的实地踏勘,且认可标的配套设施及现状。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受让方不得以此向产权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看房联系人:郭发福 ;联系电话:13323385671)2、本次转让标的所涉及的房屋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转让标的所涉及的房屋均为现状转让。3、该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应承担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在转让标的权属变更过户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置换代理费、房屋契税、印花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按国家及当地政府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最终受让方各自承担。4、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选择网络竞价方式转让。 5、最终受让方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于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结算账户。
受让方资格条件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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