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公开出让下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出让人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出让原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三、竞买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竞买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禁止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人”的单位参加竞买。禁止在宁波市范围内被认定为因企业原因闲置土地且未整改到位的企业及其主要投资者(控股股东)参加竞买。
四、出让活动有关时间
报名时间:2024年12月17日16:00至2024年12月25日11:00;
缴纳竞买保证金截止时间:2024年12月25日11:00(银行到账时间);
报价时间:2024年12月17日16:00至2024年12月27日17:00。出让期限截止后,有竞买人选择参与限时竞价的,系统进入限时竞价阶段,限时竞价开始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17:10。
五、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规划指标、付款方式及其他要求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1 | 地块编号 | 2024-021 |
2 | 地块名称 | 奉化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工业13-2号地块 |
3 | 地块位置 | 奉化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 |
4 | 地块范围 | 奉化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地块东至金海路绿化带,南至横一河绿化带,西至澄海路绿化带和用地界线,北至滨湾路绿化带和用地界线。 |
5 | 规划用地性质 | 二类工业用地 |
6 | 出让面积 | 93241平方米 |
7 | 容积率 | ≥2.0且≤2.5 |
8 | 建筑密度 | ≥30%且≤55% |
9 | 绿地率 | ≤20% |
10 | 建筑高度 | ≤30米 |
11 | 土地开发程度 | 按现状 |
12 | 土地级别 | 莼湖三级 |
13 | 出让年期 | 工业50年 |
14 | 保证金 | 人民币1258万元 |
15 | 出让起始总价 | 人民币6294万元 |
16 | 增价幅度 | 人民币10万元或10万元的整数倍 |
17 | 出让合同 签订时间 | 《成交确认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 |
18 | 付款方式 | 土地出让金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成交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 |
19 | 交地期限及标准 | 本地块按现状挂牌出让,并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0天内按现状交地办理交地手续,涉及地上地下有关高压线、自来水等管道、管线的,由竞得人自行迁移,费用自负。 |
20 | 准入条件 | 产业条件: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环保条件:单位排放增加值≥5235.2万元/吨;用能条件:单位能耗增加值≥4.8万元/吨标煤;产业项目科技率:R&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4.3%;其他条件:投资强度≥500万元/亩,亩均税收≥50万元/亩。 |
21 | 底价设置 | 本地块不设保留底价 |
22 | 申请规则 | 仅限单独申请 |
23 | 其他条件 | 1.受让人在今后施工过程中,如有文物遗迹发现,应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并报告文物部门处理。 2.在红线范围内涉及到砂石矿产品的开挖的,参照《奉化区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矿产品处置管理办法(暂行)》(奉政办发2023〔47〕号)执行。 3.受让人在施工时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规划指标要求详见规划控制文本,并以其为准;土地出让面积为实际勘测定界面积。
六、特别约定
1.竞买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只限成立一家全资项目公司,且报名时应在竞买申请书中明确全资项目公司的成立时间等内容。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须与土地所在地开发园区或镇(街道)签订《奉化区“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凭《成交确认书》和《奉化区“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宁波市奉化区茗山路269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人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并提供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新公司章程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经竞得人申请且经出让人批准后,也可直接与竞得人成立的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新公司的出资构成必须与竞得人事先向出让人申请约定一致。
2.本地块须在土地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否则,每延迟一日,应向出让方支付相当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0.2‰的违约金,造成土地闲置的,出让方有权依法向竞得人征收相当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的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地块须在土地交付之日起30个月内竣工,未按约定日期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每延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0.2‰的违约金。
3.根据规定,竞得人应在项目开工、竣工前10日,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书面申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应当在到期前30日内,申报延迟原由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将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4.本次竞买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为缴纳。
5.本文件之规定与土地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出让程序
(一)信息发布
出让人在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中国土地市场网、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上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二)竞买申请和资格获取有关事项
1、办理数字证书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在网上进行,需凭数字证书在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申请报名、报价。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在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进行,竞买申请人需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具体办理流程详见交易平台提供的操作手册、操作指南。数字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已持有数字证书的竞买申请人,无需重新办理;如数字证书过期的,需办理延期手续。
申请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网址:htt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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