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名称: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等21户债权资产
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吴忠市、中卫市、石嘴山市
债权总额:3,166,200,944.83元
(一)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82,821,942.70元。其中:本金248,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334,821,942.7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等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27,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北方置业以其所有的永宁国际建材物流城2号楼2#至6#房屋、11#至17#房屋、19#至35#房屋、H22号楼28#至30号房产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卫振廷、郝学英、马生军。第二笔221,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人北方置业以其所有的位于阅海中央商务区核心位置的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银川·新天地项目在建工程1号楼综合地下车库、1座1-12层、14-17层,2座6-7层房产作为抵押。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永宁县望远经济开发区4号路口,法定代表人郝学英,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NJF2139-A)、物流园区开发、建设、运营;仓储服务、房屋租赁服务,企业统一信用代码91640121694315401U。债务人注册资本为52,000,000元,其中宁夏合协投资有限公司出资51,400,000元,占比98.8%,郝学英出资600,000元,占比1.2%。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27,000,000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卫振廷,男,住宁夏银川市永宁县;
(2)保证人郝学英,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马生军,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27,000,000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27,000,000元、利息223,560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5.22100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民初5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221,000,000元、利息23915884.45元、复利1057569.7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并支付2017年6月22日至本息还清之日的全部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6.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第一笔债权抵押物位于永宁国际建材物流城内,相关产业聚集度高。第二笔债权抵押物位于阅海中央商务区核心位置,所处地理位置十分优越,开发预期好。周边交通便利,人文环境好,目前阅海中央商务区已有多家知名企业入驻,后续区域人气增加,该债权将具备更好的投资价值。
(二)宁夏正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正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74,202,872.53元。其中:本金133,667,287.00元,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240,535,585.53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等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该笔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阅海商务中心土地使用权及银川市金凤区万寿路以西、亲水大街以东银川新天地1号楼综合地下车库、新天地1号综合楼1座,2座6-7层房产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宁夏华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亿中煤业有限公司、马丽思、马生军、马学耀、马学军、马杰。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正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银川市金凤区南海路6号银川新天地1号楼1座308室, 法定代表人马生军,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企业统一信用代码为916400005641061690。债务人企业的原注册资本为100,000,000元,2016年7月3日变更为60,000,000元。现股东有马生军、马丽思,其中马生军占股99.5%,马丽思占股0.5%。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华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05年,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南海路6号银川新天地1号楼1座309室,经营范围:批发、零售金属材料、有色金属、珠宝、家具、化工产品、机电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装潢材料、水暖材料、电线电缆、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管道设备、制冷设备、供暖设备;废旧物资的回收与批发;商品的进出口业务,注册资金20,000,000元。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宁夏亿中煤业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08年,位于宁夏灵武市宁东镇磁马公路东侧回民巷村,经营范围:煤炭销售与运输,注册资金10,000,000元。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马丽思,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保证人马生军,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5)保证人马学耀,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6)保证人马学军,男,住宁夏灵武市;
(7)保证人马杰,男,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34,000,000元、利息21,296,229.17元、复利1,462,305.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并支付2017年6月22日至本息还清之日的全部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阅海中央商务区核心位置,所处地理位置十分优越,开发预期好。周边交通便利,人文环境好,目前阅海中央商务区已经有多家知名企业入驻,后续区域人气增加,该债权将具备更好的投资价值。
(三)宁夏兰花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兰花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20,838,019.51元。其中:本金60,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垫付费用等合计60,838,019.51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垫付费用等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该笔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刘宝元以其所有的位于宁夏永宁县望远兰花花国际大酒店6号楼、9号楼、14号楼共计20套营业房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刘宝元、陈自茜、陈自华、刘道光。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兰花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1日,注册地址为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双庆路南侧,法定代表人为陈自华。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日用品、预包装食品的销售,统一信用代码:91640121554183750X,公司注册资本100,000,000元,其中刘厚荣出资80,000,000元,占比80%;陈自华出资20,000,000元,占比20%。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刘宝元,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2)保证人陈自茜,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陈自华,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保证人刘道光,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在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我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9)宁01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60,000,000元,并支付2018年5月20日之前的利息2,739,700元;2018年5月20日之后的罚息,以60,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1.8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018年5月21日之后的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以年利率11.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公司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已终本。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债权抵押物周边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区位临近四季鲜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商户及人流较多,生活气息浓厚,具备一定的投资价值。
(四)银川市兰花花实业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银川市兰花花实业有限公司四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53,089,152.38元。其中:本金130,138,467.61元,利息、罚息、复利、垫付费用等合计222,950,684.77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垫付费用等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50,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兴庆区清沁苑4A号综合楼三层和四层的1号、2号综合房(面积1451.34㎡)房产作为抵押;抵押人刘宝元以其所有的兴庆区清沁苑3号综合楼一至六层以及1号楼1号、12号营业房,13号楼20号、23号营业房作为抵押;抵押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永宁县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公寓A6#、A8#、A10#、A11#、A13.A14#、A16#、A18#、A19#营业房,永宁县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大酒店七号楼9至12层营业房,兰花花大酒店A九号楼七层1.2号房,兰花花国际公寓10号楼9.10、11层部分公寓作为抵押(第二顺位抵押),保证人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富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宝元、陈自茜。第二笔18,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永宁县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大酒店七号楼9至12层营业房,兰花花大酒店A九号楼七层1.2号房,兰花花国际公寓10号楼9.10、11层部分公寓对应土地使用权证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宝元、陈自茜。第三笔40,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永宁县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公寓A6.A/8.A10、A11.A13号楼25套营业房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宝元、陈自茜、刘回卫。第四笔28,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公寓A14.A16.A1/8.A19号楼17套营业房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宝元、陈自茜。
2.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川市兰花花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6日,法定代表人李焕元,注册地址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永康北巷48号,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住宿;建材、电器、办公用品、日用品的销售;房屋租赁。统一信用代码:91640100735972994T,债务人注册资本为12,000,000元,其中刘厚荣出资2,000,000元,占比16.7%,刘回卫出资10,000,000元,占比83.3%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50,000,000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抵押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位于宁夏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经营范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建材、电器、办公用品、日用品及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食宿(仅限分支机构使用),注册资金80,000,000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银川富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896号富源杂粮食府二楼,经营范围:酒店经营管理、策划;市场经营管理**,注册资金12,000,000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刘宝元,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保证人陈自茜,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50,000,000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在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我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9)宁01民初36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50,000,000元,并支付2019年3月31日之前的利息14,467,089.01元;2019年4月1日之后的罚息,以50,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4.392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019年4月1日之后的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以年利率14.392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公司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进入评估抵押物阶段。
5.18,000,000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抵押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位于宁夏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经营范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建材、电器、办公用品、日用品及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食宿(仅限分支机构使用),注册资金80,000,000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刘宝元,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陈自茜,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6.28,000,000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位于宁夏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经营范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建材、电器、办公用品、日用品及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食宿(仅限分支机构使用),注册资金80,000,000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刘宝元,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陈自茜,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7.18,000,000元以及28,000,000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在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我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9)宁01民初367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46,000,000元,并支付2018年5月20日之前的利息5,245,400元(原告诉请的利息);2018年5月21日之后46,000,000元的罚息,其中以18,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85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28,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5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018年5月21日之后的复利,其中以18,000,000元本金未偿还利息为基数,以年利率12.853%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其中以28,000,000元本金未偿还利息为基数,以年利率12.5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公司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8.40,000,000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抵押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位于宁夏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经营范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建材、电器、办公用品、日用品及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食宿(仅限分支机构使用),注册资金80,000,000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刘宝元,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陈自茜,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保证人刘回卫,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9.40,000,000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在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我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9)宁01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40,000,000元,并支付2018年5月20日之前的利息45,747,720元;2018年5月21日之后的罚息,以40,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5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018年5月21日之后的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以年利率12.5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公司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10、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一中清沁苑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南街,紧邻医院和学校,地理位置好。抵押物二兰花花国际大酒店周边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位于永宁县109国道东侧,交通便利,周边为四季鲜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商户及人流较多,生活气息浓厚,具备一定的投资价值。抵押物三、四兰花花国际公寓位于永宁县旺元经济开发区双庆路南,周边人口密度大,商业氛围浓厚,具备一定的投资价值。
(五)宁夏宏岩矿业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宏岩矿业有限公司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务企业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确认债权总额205,013,478.36元。其中:本金135,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等70,013,478.36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等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35,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宁夏西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进宁南街西塔市场东区底层大厅作为抵押;抵押人秦红艳以其所有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紫荆花商务中心C座2101-2104号房屋作为抵押;保证人为李岩、李霞、宁夏兆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第二笔100,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宏岩矿业以其所有的位于兴庆区现代城东22.23层及对应土地使用权,中宁县石空工业园区宏岩矿业公司科技楼、宏岩矿业公司1号楼、宏岩矿业公司生活用房以及中宁县石空镇新材料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土地作为抵押;抵押人宁夏众磊鑫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位于中宁县石空镇新材料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土地责抵押;保证人为李岩、李霞、宁夏宏岩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宏岩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6日,法定代表人李霞,注册地址位于宁夏中宁县石空工业园区,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 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的精选和冶炼;直接还原铁;特种铸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铸造机械(含零件)开发、制造及销售;建筑材料、金属制品、电气产品的销售;废旧物资收购与销售。统一信用代码:9164052168423638XU,债务人注册资本为230,000,000元,其中李岩出资154,250,000元,出资比例67.07%;李霞出资6,750,000元,出资比例2.93%;宁夏宏岩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资69,000,000元,出资比例30%。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35,000,000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兆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宝湖东路丽锦苑15号楼B3号营业房,经营范围:电器机械、电力设备、仪器仪表、阀门、轴承、电工电料、保温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及专项审批)、金属材料及其制品、水暖配件、建筑装饰材料、橡胶制品、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劳保用品、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注册资金10,000,000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注销;
(2)保证人李岩,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李霞,女,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4.35,000,000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35,000,000元,利息5,208,828.5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21日)并支付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5.100,000,000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宏岩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建发现代城银座23层,经营范围:钛矿石及钛制品的进出口贸易;高钛渣、钛白粉的生产及销售;钛锭、钛板、钛带的生产、加工与销售;金属粉末的制取与销售,3D打印制品的生产与销售;制品热等静压处理与销售,机械加工;高性能钛合金材料及整体形成技术工程研究开发;钛及钛合金材料、产品的检验检测,注册资金30,000,000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李岩,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李霞,女,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6.100,000,000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8)宁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0,000元、利息22,620,561.84元,合计122,620,561.84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3月21日),并支付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7.破产债权确认情况
2021年8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对宁夏宏岩矿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12月24日法院出具(2021)宁0521破1号决定书指定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担任宁夏宏岩矿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目前破产程序已推进到第一次债委会召开阶段,我已公司按要求申报债权,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金额205,013,478.36元。其中优先债权132,831,633.84元,普通债权51,840,719.52元,劣后债权20,341,125.00元
8.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一中西塔市场东区底层大厅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进宁南街西塔商业街,以经营古玩、钱币等收藏品为主要业态。抵押物二紫荆花商务中心房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地理位置优越,投资价值较高。抵押物建发现代城东22.23层位于新华商圈附近,周边商业氛围成熟,交通便利。抵押物土地均位于中宁县石空镇,周边工业用地资源有限,具备一定的投资价值。
(六)宁夏胜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胜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6,303,628.48元。其中:本金7,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39,303,628.4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等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该笔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人胜大汽车以其所有位于宁夏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的两套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胜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举财,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维修设备加工。企业统一信用代码91640122750848916B。债务人注册资本为4,980,000元,其中股东王举财出资4,000,000元,占比80%,于小红出资980,000元,占比20%。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1)银民商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7,000,000元并承担截止2011年6月14日的贷款利息900,170.92元及自2011年6月15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2925%计算,债务人于2011年12月20日前返还借款本息4,000,000元,于2012年日前返还其余借款本息,如不能于2011年12月20日前足额还款则原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欠款;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4.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笔债权抵押物位于德胜工业园区,周边产业聚集度高,配套设施较为完善,具备一定的投资价值。
(七)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三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76,861,505.27元。其中:本金55,45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121,411,505.27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等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16,35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凤凰商务办公楼办公楼一层1-2号、1-3号营业房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三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力鼎拍卖有限公司、强飚、蒋华。第二笔16,1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二层2-1、2-2、2-3、2-4号办公用房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力鼎拍卖有限公司、宁夏三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强飚、蒋华。第三笔23,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三层3-1号、四层7号、地下一层大厅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力鼎拍卖有限公司、宁夏三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强飚、蒋华。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凤凰商务办公楼1-3-1号,法定代表人强飚,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艺术品的销售;民族工艺品设计、制作、销售;家具批发、零售;文化交流研讨及艺术品的展览;对文化旅游业投资;艺术品鉴定及评估。企业统一信用代码916400007749323970。该企业系强飚全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000元。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16,350,000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剧毒危险品)、家用电器、机电产品、百货批发、零售;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注册资金60,000,000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宁夏三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利民南街146号,经营范围:对文化艺术行业进行投资(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项目除外,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文化艺术活动策划、交流;艺术品设计、制作、销售;会议会展服务;代理、制作、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承办文化体育活动;影视文化项目开发、影视放映;演艺经纪;旅游项目开发、旅游观光服务;票务代理;餐饮服务,住宿(凭许可证经营),汽车租赁;电子信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日用百货销售,注册资金30,000,000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宁夏力鼎拍卖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位于银川兴庆区凤凰南街4-6号凤凰商务办公楼3楼,经营范围:委托人依法所有或可以处置的物品、财产的拍卖、文物拍卖,注册资金10,000,000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4)保证人强飚,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5)保证人蒋华,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16,350,000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6,350,000元、利息2,449,411.20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5.16,100,000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剧毒危险品)、家用电器、机电产品、百货批发、零售;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注册资金60,000,000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宁夏三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利民南街146号,经营范围:对文化艺术行业进行投资(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项目除外,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文化艺术活动策划、交流;艺术品设计、制作、销售;会议会展服务;代理、制作、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承办文化体育活动;影视文化项目开发、影视放映;演艺经纪;旅游项目开发、旅游观光服务;票务代理;餐饮服务,住宿(凭许可证经营),汽车租赁;电子信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日用百货销售,注册资金30,000,000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宁夏力鼎拍卖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位于银川兴庆区凤凰南街4-6号凤凰商务办公楼3楼,经营范围:委托人依法所有或可以处置的物品、财产的拍卖、文物拍卖,注册资金10,000,000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4)保证人强飚,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5)保证人蒋华,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6.16,100,000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22,100,000元、利息2,787,915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7.23,000,000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剧毒危险品)、家用电器、机电产品、百货批发、零售;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注册资金60,000,000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宁夏三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利民南街146号,经营范围:对文化艺术行业进行投资(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项目除外,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文化艺术活动策划、交流;艺术品设计、制作、销售;会议会展服务;代理、制作、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承办文化体育活动;影视文化项目开发、影视放映;演艺经纪;旅游项目开发、旅游观光服务;票务代理;餐饮服务,住宿(凭许可证经营),汽车租赁;电子信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日用百货销售,注册资金30,000,000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宁夏力鼎拍卖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位于银川兴庆区凤凰南街4-6号凤凰商务办公楼3楼,经营范围:委托人依法所有或可以处置的物品、财产的拍卖、文物拍卖,注册资金10,000,000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4)保证人强飚,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5)保证人蒋华,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8.23,000,000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23,000,000元、利息3,324,192.51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9.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笔债权抵押物为商业现房抵押,位于兴庆区凤凰南街,周边交通便利,地理位置较为优越,价值较高。
(八)宁夏金犇商贸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金犇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1,564,510.07元。其中:本金14,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垫付费用等合计37,564,510.07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等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垫付费用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该笔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郭秀芳以其所有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149号营业房及对应土地使用权,保证人为钱海涛、钱光辉、马斌。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金犇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2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永宁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2号楼37房,法定代表人钱海涛,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瓷砖、建材、钢材、棉麻日杂、日用百货、劳保用品、水暖配件、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电线电缆、机械设备、橡胶制品、体育用品、办公用品、洗涤用品销售。企业统一信用代码640121200007170。债务人注册资本为5,000,000元,其中钱海涛出资3,000,000元,占比60%,马斌出资2,000,000元,占比40%。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吊销,未注销。
3.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钱海涛,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2)保证人钱光辉,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马斌,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5)银民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4,000,000元及利息433,232.46元(暂计算至2015年1月13日),并承担利率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息13.06875‰计算;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笔债权抵押物地理位置较好,具有较好的保值能力。
(九)宁夏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3,473,098.18元。其中:本金19,499,999.00元,利息、罚息、复利、垫付费用等23,973,099.1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垫付费用等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19,5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刘瑞芝、刘瑞华、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银钻实业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华创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以其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游艺西街421号、431号、大武口区鸣沙路205-27.203-4.203-2.大武口区游艺西街新世纪花园21-120号、122号、128号、130号、大武口区游艺西街439号、大武口区解放东街117号、221号、惠农区北大街262-2.4.大武口区游艺西街15套房产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银钻实业有限公司、刘永生、吕艳琴。第二笔0元(注借新还旧)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刘瑞芝、刘瑞华、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银钻实业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华创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以其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游艺西街421号、431号、大武口区鸣沙路205-27.203-4.203-2.大武口区游艺西街新世纪花园21-120号、122号、128号、130号、大武口区游艺西街439号、大武口区解放东街117号、221号、惠农区北大街262-2.4.大武口区游艺西街15套房产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银钻实业有限公司、刘永生、吕艳琴。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1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太西镇,法定代表人李军,公司经营范围为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三级。企业统一信用代码91640221763225849Q。债务人的注册资本为20,100,000元,其中刘永生认缴19,500,000元,于2011年3月13日实缴出资;吕艳琴认缴600,000元。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位于大武口区鸣沙路203-4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贰级),房屋出租;五金建材的销售;房屋中介服务,注册资金52,100,000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宁夏银钻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贺兰山北路33号,经营范围:日用百货、五金、建材的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零售、住宿、停车服务、歌舞、KTV(以上经营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场地租赁,注册资金10,000,000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刘永生,男,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4)保证人吕艳琴,女,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在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我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9)宁01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949,999元并支付2019年10月31日之前的利息6,074,447.65元:2019年11月1日之后的利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尚未申请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笔债权的抵押物周边为居民区,区位较好,且临近体育场、医院、学校等生活场所,人流量在当地较大,投资预期好。
(十)宁夏银钻实业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银钻实业有限公司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69,807,932.55元。其中:本金28,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垫付费用等41,807,932.55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垫付费用等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28,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刘永生、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钻实业分别以其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解放东街绿城雅居11幢101号、102号、大武口区文明南路12/8.130号、大武口区游艺西街新世纪花园21幢120号、122号、128号、130号、大武口区游艺西街439号、惠农区北大街262-2号、4号10套房屋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嘴山市绿都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刘永生、吕艳琴。第二笔0元(注借新还旧)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刘永生、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钻实业分别以其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解放东街绿城雅居11幢101号、102号、大武口区文明南路12/8.130号、大武口区游艺西街新世纪花园21幢120号、122号、128号、130号、大武口区游艺西街439号、惠农区北大街262-2号、4号10套房屋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嘴山市绿都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刘永生、吕艳琴。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银钻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21日,法定代表人刘光跃,注册地址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贺兰山北路33号,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 日用百货、五金、建材的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零售、住宿、停车服务、歌舞、KTV(以上经营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及场地租赁。统一信用代码:91640200554174053N,债务人注册资本为10,000,000元,其中刘永生出资9,500,000元,吕艳琴出资500,000元。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位于大武口区鸣沙路203-4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贰级),房屋出租;五金建材的销售;房屋中介服务,注册资金52,100,000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石嘴山市绿都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位于大武口区文明南路128号,经营范围:住宿;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卷烟、雪茄烟、酒的零售;中餐服务、西式简餐、火锅,注册资金5,000,000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刘永生,男,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4)保证人吕艳琴,女,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在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我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并作出(2020)宁民终4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2,800,000元及利息9,796,265.35元(截止2019年10月31日),并支付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及复利;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尚未申请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笔债权的抵押物周边为居民区,区位较好,且临近体育场、医院、学校等生活场所,人流量在当地较大,投资预期好。
(十一)宁夏新世佳工贸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新世佳工贸有限公司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25,985,402.65元。其中:本金34,9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垫付费用等91,085,402.65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垫付费用等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34,9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新世佳工贸以其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东湖国际酒店一至七层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钟玉红、顾维贤、黄世贤、袁莉。第二笔0元(注借新还旧)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新世佳工贸以其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东湖国际酒店一至七层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钟玉红、顾维贤、黄世贤、袁莉。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新世佳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1日,法定代表人黄世贤,注册地址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28号,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住宿、洗浴;会议服务;玉、石、珠宝的零售;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仅限分公司经营);西餐类制售;农林种植;畜禽养殖(不含种禽、特禽及专项审批);建筑装饰材料、水暖配件、钢材的批发、零售。统一信用代码:916400007150129962,债务人注册资本为30,000,000元,其中王秀英认缴3,000,000元,黄世贤认缴6,000,000元,钟玉红认缴18,300,000元,顾维贤认缴2,700,000元。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钟玉红,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2)保证人顾维贤,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黄世贤,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保证人袁莉,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3,490.00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在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我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20)宁01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34,9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8年5月20日的利息1,630,820元,并按年利率18.45%的标准继续支付34,900,000元借款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5.0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在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我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20)宁0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债务14,333,682元并支付2019年10月1日之前的利息2,307,695.25元;2019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债务13,59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3%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6.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上述两笔债权抵押物位于丽景南街和解放东街的交叉口,周边交通便利,经济条件好,靠近丽景湖公园,风景优美,抵押物酒店目前正常经营,客流量较好。
(十二)宁夏禹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禹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氏环保) 一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5,576,642.55元。其中:本金5,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20,576,642.55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等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其中抵押资产是以禹氏环保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西街桃山巷16.1/8.30、30-1.30-2.30-3房产提供担保。上述抵押资产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魏超、魏琦英。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成立于1998年10月1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南薰西街13号,法定代表人为魏琦英。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屋及环保设备租赁;建材、办公用品、日用百货、劳保用品、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锅炉配件的销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凭审批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注册号:640100200049071。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0元,其中魏超出资300,000元,占比60%,魏琦英出资200,000元,占比40%。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魏超,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2)保证人魏琦英,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4.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4)金民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301,700元(利息暂计至2013年12月20日),并支付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展期协议》约定执行);保证人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仍在执行中。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笔债权抵押物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西街桃山巷,靠近居民区、学校及运动场馆,人流量大,具备较高的投资价值。
(十三)银川市海通物贸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银川市海通物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物贸) 一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3,371,269.78元,其中本金6,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7,371,269.7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等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其中抵押资产是以王黎所有的位于位于兴庆区永安花园16号楼19号营业房及相对应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上述抵押资产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王黎、胡春燕。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0年11月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宁夏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4-31号,法定代表人为王黎。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焦碳、金属材料、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化工原料(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金属炉料、农机配件、五金、建材、电器机械、日用百货、电线电缆、仪器仪表、电子产品、电脑耗材、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的销售;废旧金属收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统一信用代码91640121715046686N。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王黎,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2)保证人胡春燕,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4.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作出(2015)银民商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148,200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6月24日),并支付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保证人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债权抵押物位于南关清真寺和步行街商业圈附近,具有较强的区位优势,出租收益可观。
(十四)宁夏吴忠宾馆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吴忠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忠宾馆) 一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8,543,462.95元,其中本金6,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12,543,462.95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其中抵押资产是以王硕婷所有的位于位于吴忠市民生街文广商厦1号房屋提供担保。上述抵押资产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孙国滨、王明。
2.债务人基本情况
成立于2006年12月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吴忠市利通区裕民西街5号,法定代表人为孙国滨。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住宿、洗浴、餐馆:主食、热菜、凉菜、面点、酒水;土特产品、日用品、服装鞋帽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注册号640300200004703。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孙国滨,女,住吴忠市利通区。
(2)保证人王明,男,住吴忠市利通区。
4.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作出(2015)银民商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190,801.79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6月23日),并支付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保证人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债权抵押物在吴忠市知名度较高,周边产业聚集度高,交通便利,临近多个休闲娱乐广场,人流量较大。
(十五)宁夏乐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宁夏乐天百货商场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乐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公司) 一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00,104,413.07元,其中本金29,85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70,254,413.07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等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其中抵押资产是宁夏金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惠农区惠安大街680-1号、682号、684号、686号、724-1号、728号、726号、730号、736-1号、惠农区惠安大街铭城景观家园107号、118号、119号、301号、404号、409号、惠农区惠安大街铭城景观家园地下超市16套房屋及惠农区惠安大街西、康乐路北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抵押物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高春艳、李军。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3年5月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为石嘴山市惠农区惠安大街西、康乐路北,法定代表人为陶风军。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办公用品、五金交电、针纺织品、家用电器、仪器仪表、计算机及辅助设备、汽车配件、服装服饰、建筑装饰材料、家用电器、机械设备及器材、照明器材、水暖配件、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家具、工艺品、文化用品、水果、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与网络销售;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企业管理;餐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旅游咨询;健康咨询;计算机领域、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通讯工程;网络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064770848N。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高春艳,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2)保证人李军,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29,850,000元,利息13,629,600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10月25日),并支付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保证人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笔债权抵押物沿惠农区惠安大街建设,交通便利,沿线产业聚集度高,配套设施完善,有较高的投资价值。
(十六)宁夏龙海信通置业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龙海信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信通) 一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60,467,461.97元,其中本金35,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125,467,461.97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其中抵押资产是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信通大厦办公楼三至五层的房屋及位于金凤区信通大厦办公楼三至五层(局部)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抵押物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龙海贸易有限公司、杨建宁、李金贵、马莉。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8月1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信通大厦办公楼一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建宁,经营范围为房屋租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6842475997。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28日,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61号信通大厦,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装饰材料、水暖配件、机电设备、五交化工产品(不含剧毒危险品)、百货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25,000,000元,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宁夏龙海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2日,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430号,经营范围:市场经营与管理;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以上经营范围需经审批和许可的,凭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经营)***。注册资本5,000,000元,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3)杨建宁,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李金贵,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5)马莉,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4.诉讼执行情况
原债权人就本户债权提起的诉讼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银民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在该案审理中,中国联合网络信通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主张抵押物系其委托抵押人代建,其为抵押物的权利人,并主张抵押人与黄河银行签署的《抵押合同》无效;(2015)银民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抵押合同》有效,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宁民终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5)银民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重审。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6行初4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即撤销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为第三人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的银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09001605号《房屋所有权证》;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6行初4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即撤销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为第三人宁夏黄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的银房他金凤区字第201223767号《房屋他项权证》的判决。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案涉抵押物上房产证,但抵押权未撤销。该户债务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杨建宁涉嫌诈骗罪,且被害人单位也有黄河银行,该户抵押物存在灭失风险。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笔债权抵押物位于银川金凤万达商圈附近,交通便利,地区知名度高。
(十七)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银川市元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荣置业) 二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67,363,903.75元,其中本金37,72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129,643,903.75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等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25,72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其中抵押资产是元荣置业所有的位于灵武市临河镇滨河大道东侧黄河书院七套庭院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魏超、秦立新。第二笔12,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其中抵押资产是魏超所有的位于银川市中山北街天一阁小区7套营业房提供担保,抵押物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魏超、秦立新。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2年8月1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山北街283号,法定代表人蒋毅,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投资咨询;房屋租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电产品、通讯器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35961291T。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魏超,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2)秦立新,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4)银民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42,000,000元,利息2,342,133.87元(利息暂计至2013年12月20日),并支付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保证人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位于兴庆区的商业房产抵押物适合出租,周边居民聚集,商业氛围较好。黄河书院抵押物存在政府整体招商续建的可能性。
(十八)宁夏威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从持有的宁夏威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成工程) 一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47,587,082.57元,其中本金40,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107,587,082.57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等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其中抵押资产是宁夏拉巴斯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惠农区北大街平建家园1幢商业楼1层292号、296号、300号房产以及2楼、4楼至8楼和附属楼共计25套房产及相应土地提供担保,抵押物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银川市亚湾贸易有限公司、张锦树、宁夏拉巴斯酒店有限公司、唐晓俊、银川互通商贸有限公司、唐鲁鹏、银川吉锦商贸有限公司、袁炜、熊伟、朱红亮、熊键、魏荣珍、张红叶、杜霜、刘俐妘、张缤鹤、刘雅丽、李娜。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8年11月2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1039号通和汽车城C区16-45号,法定代表人熊键,公司经营范围为工程机械租赁、销售;工程机械配件、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服装鞋帽、机电设备、办公用品、电子产品、橡胶制品、润滑油、金属材料、钢材、建筑材料销售;工程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统一信用代码91640100670440275F。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银川市亚湾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位于银川市丽景南街昆仑建材综合市场,经营范围:钢材、铝型材、水泥、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21,700,000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张锦树,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宁夏拉巴斯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位于银川市利民街27-31号,经营范围:住宿;出租小车;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为5,000,000元,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4)保证人唐晓俊,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5)保证人银川互通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昆仑钢材市场昆仑服务中心东侧,经营范围:钢材、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53,000,000元,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6)保证人唐鲁鹏,男,住宁夏永宁县;
(7)保证人银川吉锦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位于宁夏永宁县望远镇现代金属物流园1-16号,经营范围:钢材、建筑装饰材料、金属材料(不含危险物品)、五金交电、机电产品、棉麻日杂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60,000,000元,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8)保证人袁炜,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9)保证人熊伟,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10)保证人朱红亮,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11)保证人熊键,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12)保证人魏荣珍,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13)保证人张红叶,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14)保证人杜霜,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15)保证人刘俐妘,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16)保证人张缤鹤,女,住银川市金凤区;
(17)保证人刘雅丽,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18)保证人李娜,女,住银川市金凤区。
4.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5)银民商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40,000,000元,利息3,186,306.54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7月29日),并支付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保证人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笔债权抵押物为完整独栋建筑,位于惠农区核心地段,具备较高的投资价值。
(十九)宁夏盐池县永生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盐池县永生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生物流) 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73,300,007.23元,其中本金42,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131,300,007.23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等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25,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其中抵押资产是宁夏盐池县永生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盐池县青银高速北侧永生物流园区汽车养护中心,室内商业楼、4s店.汽车旅馆,盐池县古王高速北侧、盐柳路东侧商业第1号楼、机电仓储、5号楼、6号楼、五堡商业楼、3号楼房产及位于银青高速公路北侧、盐池县古王高速公路北侧、盐柳路东侧土地提供担保。抵押物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盐池县永生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殿海、王金霞。第二笔17,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其中抵押资产是宁夏盐池县永生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盐池县青银高速北侧永生物流园区汽车养护中心,室内商业楼、4s店、汽车旅馆,盐池县古王高速北侧、盐柳路东侧商业第1号楼、机电仓储、5号楼、6号楼、五堡商业楼、3号楼房产及位于银青高速公路北侧、盐池县古王高速公路北侧、盐柳路东侧土地提供担保。抵押物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盐池县永生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殿海、王金霞。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10月28日,法定代表人王殿海,注册地址位于盐池县盐柳路青银高速北,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综合货运、仓储管理;代储货物;人工甘草加工;建材及装饰材料经销;广告制作;物流咨询服务、信息化建设及培训;住宿、停车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694310715D。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盐池县永生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位于盐池县城盐柳路,经营范围:汽车销售;小轿车(天津一汽品牌汽车)销售;汽车配件、润滑油销售;汽车修理;货物运输;农副产品销售;物流服务;机动车辆保险、货运运输保险,注册资本:1,000,000元,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王殿海,男,住宁夏吴忠市盐池县;
(3)保证人王金霞,女,住宁夏吴忠市盐池县。
4.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作出(2015)银民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债务人于2015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7,000,000元及还款之日前的利息;2015年6月30日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0元及还款之日前的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月利息8.7125‰计算);保证人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笔债权抵押物均位于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交通便利,设有仓储、汽车旅馆、政府经营的煤炭交易中心等配套设施,抵押土地价值较大,具备再开发空间。
(二十)宁夏艾依明珠饭店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艾依明珠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依明珠) 二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99,651,565.83元,其中本金48,5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151,151,565.83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等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35,000,000元、第二笔13,5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均为抵押+保证担保,其中两笔债权的抵押资产均是胡建明所有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庆祥街109号的商业房屋建筑及车库以及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庆祥街以东、银盛路以北的一处土地提供担保,抵押物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均为胡建明,包艳玲作为胡建明的财产共有人在保证合同中签字盖章。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9月2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银川市金凤区庆祥街109号,法定代表人胡建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餐饮;住宿;烟草零售;酒水、土特产的销售;打字复印;票务代理;会议会展服务。(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694306070B。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胡建明,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2)保证人包艳玲,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4.诉讼执行情况
第一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作出(2014)银民商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35,000,000元、利息1,408,430.67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11月11日);并支付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保证人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作出(2014)银民商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3,500,000元、利息540,346.47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11月14日);并支付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保证人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笔债权抵押物为艾依明珠酒店独栋完整抵押,且配有餐饮、百货商店及地上、地下停车场,目前仍在正常经营。周边餐饮、娱乐产业密集,交通便利,人口密度较大,投资回报价值高。
(二十一)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建筑) 一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0,273,592.45元,其中本金952,1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9,321,492.45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该笔债权担保方式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杨相林。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5年12月1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银川市黄河东路886号,法定代表人杨相林,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水暖电安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等。企业统一信用代码91641100227787637H。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00元,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杨相林,男,住河南省滑县高平镇。
4.诉讼执行情况
上述债权已诉讼,并已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9月6日,银川中院出具(2016)宁01执2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若被执行人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相林、李彩红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瑕疵说明:本次处置的资产中,北方置业、正南房地产项目抵押在建工程可能存在部分工程款优先的情况;胜大汽车项目存在抵押物对应土地未抵押至本笔债权的情况;金犇项目部分抵押房产存在产权纠纷;龙海信通项目债务企业实控人涉及信贷诈骗,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
二、竞买人资格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处置方式:单户或组包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
三、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2年12月27日至2023年1月22日。
四、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如选择分期付款,分期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买受人对未付款项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款项付清前不移交债权;同时买受人需提供合法有效担保。
五、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六、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欢迎符合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社会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购买咨询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王先生、蔡先生
联系电话:0951-8829511
传真:0951-5699170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239号9-12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8829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951-5699123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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