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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等4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 2024-01-17

债务企业名称: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华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建华高级中学(现更名为:银川外国语实验高级中学)、宁夏博泰商贸有限公司。

所在地:银川市

债权总额:779,605,291.2元(其中:本金465,112,468.35 元,利息、罚息、违约金、垫付费用314,492,822.85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3年12月20日,其中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计算至破产日2020年10月14日、宁夏华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计算至破产日2021年6月9日。)

一、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共涉及两笔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总额 315,793,161.39元(全部为抵押债权)。其中:本金 100,000,000.00元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本金为92,395,771.11 元,利息为117,947,253.28元;2、47,000,000.00元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本金为47,000,000.00元,利息为58,450,137.00元。以上利息计算至破产日2020年10月14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两笔债权的担保方式都为抵押和保证:债务企业以其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与宁安巷交汇处华城国际广场40338.32平方米在建工程作为抵押,保证人为朱建华。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0年,位于银川市城区玉皇阁北街文湖小区2号,经营范围:五金交电、金属材料、镁合金、建筑材料、木材、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电子器材、汽车摩托车及配件、服装批发、零售;住宿、仓储服务;房地产开发、销售,注册资金20,000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朱建华、韩月珍。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朱建华,男,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20年10月,经其他债权人赵志娟申请,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法院裁定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2020年11月8日兴庆区人民法院发布(2020)宁0104破3-1号公告,裁定于2020年10月14日受理宁夏华城实业有限公司(保证人、抵押人)破产清算一案。2022年9月5日,兴庆区法院裁定,华盈矿业、华城实业合并破产。2023年8月16日,兴庆区法院作出(2020)宁0104破3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华城实业、华盈矿业破产由清算转重整。

我公司本金1亿元案件,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1)宁民终686号的判决书,二审维持了原判,即判决:被告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重组债务92,395,771.11 元及债务重组利息3,557,078.22元,并以92,395,771.11 元为基数支付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重组债务利息。

我公司本金4700万元案件,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21)宁民终23号的判决书,二审维持了原判,即判决:被告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债务重组本金47,000,000.00元、债务重组利息57,966,667.00元。

破产管理人根据二审判决,确认债权金额为315,793,161.39元。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资产华城国际广场银川市北京中路以南,宁安东巷以东,雪绒巷以北,公安厅以西,毗邻银川市城市主干道北京路,交通条件便利,区位优势显著,具有极大的二次开发价值。

(六)瑕疵披露抵押物华城国际广场为在建工程,债务企业已于2020年10月14日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相关资产已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二、宁夏华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华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共涉及三笔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总额 319,667,039.45元(抵押债权合计248,084,019.64元,普通债权合计42,227,683.08元,劣后债权合计29,355,336.73元)。其中:本金236,998,386.41元(1、2300万元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本金为23,000,000.00元;2、1.74亿元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本金为 174,000,000.00 元;3、4000万元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本金为 39,998,386.41 元),利息 82,668,653.04元(1、2300万元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利息为14,753,982.98元; 2、1.74亿元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利息为 56,060,761.66 元;3、4000万元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利息为11,853,908.40元),以上利息计算至破产日2021年6月9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2300万元债权和1.74亿元债权的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4000万元债权的担保方式为保证。

2300万元债权:宁夏华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位于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房太兴路南侧厂区32台(套)机器设备做抵押担保;宁夏华夏电源有限公司、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和朱建华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1.74亿元债权:宁夏华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房太兴路南侧和惠安堡村的两宗土地使用权、五处房屋所有权以及95台(套)通用设备做抵押担保,位于银川市金凤区一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建筑物做抵押担保;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位于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做抵押担保。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刚、乔根其、宁夏宁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李新华、银川凯隆钢结构有限公司、杨诚、邵志勇、宁夏博泰隆石油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宁夏土木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建华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4000万元债权: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建华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抵押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8年,位于宁夏银川市庆安南路140号,经营范围:白云岩矿石开采筹建(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之前,不得从事开采经营活动);金属镁、硅铁、稀土、冶金炉料、金属材料、有色金属、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汽车配件的销售;镁合金生产、销售,注册资金30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建军。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担保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剧毒危险品)、家用电器、机电产品、百货批发、零售;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注册资金6000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强飚、蒋华。

2、担保人宁夏宁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2号,经营范围:餐饮、粮油及制品,其它食品、烟、酒、农副土产品、百货、五金交电、金银制品零售,工艺美术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文娱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日用杂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电器机械、办公自动化设备销售、农业开发、宾馆餐厅用品加工、制作、咨询管理,住宿业、房屋租赁,注册资金2516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李新华、张鹏、张洁等35人,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3、担保人银川凯隆钢结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经营范围:钢结构、彩钢板制作、加工、销售;铁艺安装、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二级;装配式建筑制造,注册资金5200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徐德春、杨诚,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4、担保人宁夏博泰隆石油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位于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80号,经营范围:汽油、柴油、煤油、石脑油、煤焦油、甲醇、甲基叔丁基醚、1,2-二甲苯批发(无储存);焦炭储运;钻探技术、油田开采技术、运输设备安装技术咨询,铁路中转运输、装卸、储存、搬运、轨道衡、地磅服务;焦炭批发;信息配载;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钢材、铝型材、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的销售;房屋租赁,注册资金12000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宁夏物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贾自庆,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5、担保人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位于银川市城区玉皇阁北街文湖小区2号,经营范围:五金交电、金属材料、镁合金、建筑材料、木材、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电子器材、汽车摩托车及配件、服装批发、零售;住宿、仓储服务;房地产开发、销售,注册资金20000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朱建华、韩月珍。

6、担保人宁夏土木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永胜西路2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经营);建筑材料、水暖配件、塑料制品、五金交电、电线电缆、钢材、机电设备批发。(以上均不含专项审批),注册资金5000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刘小美、何刚、王生。

7、担保人宁夏华夏电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宁朔南街169号,经营范围:蓄电池、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极板的生产、销售(生产凭许可证经营),注册资金6200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宁夏远恒工贸有限公司。

8、担保人何刚,男,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9、担保人乔根其,男,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10、担保人李新华,男,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11、担保人杨诚,男,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12、担保人邵志勇,男,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13、担保人朱建华,男,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2300万元债权诉讼及执行情况:2017年2月27日,因华盈矿业公司无力偿还借款,建行宁夏分行将华盈矿业公司、华城实业公司、朱建华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28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宁民初13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履行调解书确认的还款义务,后申请了强制执行。因债务人被受理破产,目前在破产重整过程中。

2、1.74亿元诉讼及执行情况:2017年2月7日,因华盈矿业公司无力偿还借款,建行宁夏分行将华盈矿业公司、华城实业公司、宁夏土木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刚、乔根其、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宁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李新华、银川凯隆钢结构有限公司、杨诚、邵志勇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1日,我公司向自治区高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主体为我公司进行诉讼维权。2018年11月5日,自治区高院作出(2017)宁民初15号民事判决,判决由债务人承担还款义务,但担保人博泰隆石油不服,上诉至全国最高院,最高院第六巡回法庭开庭审理后,于2018年11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宁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建行宁夏分行胜诉。后保证人宁夏博泰隆石油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该院于2019年9月28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6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由债务人承担还款义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建行宁夏分行申请了强制执行。因债务人被受理破产,目前在破产重整过程中。

3、4000万元债权诉讼及执行情况:2017年2月27日,因华盈矿业公司无力偿还借款,建行宁夏分行将华盈矿业公司、华城实业公司、朱建华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8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宁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 ,判令建行宁夏分行胜诉。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履行调解书确认的还款义务,后申请了强制执行。因债务人被受理破产,目前在破产重整过程中。

2021年6月23日兴庆区人民法院发布(2021)宁0104破2号公告,裁定于2021年6月9日受理宁夏华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目前,破产管理人确认我公司债权总额为319,667,039.45元。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位于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302号的抵押资产毗邻中房西悦府,地理位置优越,债务企业已申请将该地块土地性质进行变更,具有极大的商业开发价值。

位于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房太兴路南侧(惠安堡村)的土地使用权、厂房、机器设备状况良好,我司抵押权完整,具有恢复生产的条件。

(六)瑕疵披露

1、债务企业已于2021年6月9日破产,目前处于破产程序,企业相关资产已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大股东华城实业公司处于破产程序,法院已裁定两户企业合并破产。

2、本项目的抵押物华城实业名下位于西夏区黄河西路南侧、规划路西侧的土地为部分抵押,土地使用权编号:银国用(2010)第60191号,证载面积51,957.51㎡,抵押证号银他项(2012)第02082号。

3、2008年建行发放贷款时,办理了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惠安堡村冶镁白云岩矿的采矿权质押登记,自2015年以后,华盈矿业未缴纳采矿权资源费,采矿权许可证已过有效期。2018年,自治区高院作出的判决中没有将此采矿权作为优先受偿的标的。

三、宁夏建华高级中学债权资产(现更名为:银川外国语实验高级中学)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宁夏建华高级中学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 93,417,759.22元。其中:本金53,999,596.99元,利息16,658,085.2元,迟延履行金22,760,077.03元。(本金3000万元债权的本金为:30,000,000.00元,利息9,368,490.6元,迟延履行金12,690,432.94元;本金2400万元债权的本金为:23,999,596.99元,利息7,289,594.6元,迟延履行金10,069,644.08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23年12月20日(因抵押人华城实业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破产,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总额 65,218,837.93元。其中:本金53,999,596.99元(本金3000万元债权的本金为:30,000,000.00元;本金2400万元债权的本金为:23,999,596.99元),利息 11,219,240.94 元(本金3000万元债权的利息为:8,519,137.60;本金2400万元债权的利息为:2,700,103.34元),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

3000万元债权: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位于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南侧、规划路西侧土地使用权、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路302号房屋建筑物做抵押担保并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2400万元债权:朱建华以其位于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永安巷 208-1号的厂房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做抵押担保。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机构成立于1998年,位于银川市宝湖西路公园南侧,业务范围:培训服务,教育辅导,学前教育,义务、高中学历教育,提高学生的外国语水平,注册资金100万,机构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担保人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位于银川市城区玉皇阁北街文湖小区2号,经营范围:五金交电、金属材料、镁合金、建筑材料、木材、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电子器材、汽车摩托车及配件、服装批发、零售;住宿、仓储服务;房地产开发、销售,注册资金20000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朱建华、韩月珍。

2、担保人朱建华,男,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3000万元债权诉讼及执行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在收购建华中学债权时建行已经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9月14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宁01民初90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后,被告未能履行调解书确认的还款义务,建行宁夏区分行已对该案件申请强制执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01执4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因建华中学、华城实业公司、朱建华名下的财产均被其他法院查封,建行宁夏区分行暂不申请处置华城实业公司抵押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宁01执4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2019)宁01执42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我公司已于2020年10月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申请变更执行主体。因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8日发布(2020)宁0104破3-1号公告,裁定受理宁夏华城实业有限公司(本笔债权保证人兼抵押人)破产,因此法院未恢复执行。目前,就该笔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金额为38,519,137.60元。

2、2400万元诉讼及执行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在收购建华中学债权时建行已经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9月10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宁01民初91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后,被告未能履行调解书确认的还款义务,建行宁夏区分行已对该案件申请强制执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宁01执4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2019)宁01执42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我公司已于2020年10月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申请变更执行主体。因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8日发布(2020)宁0104破3-1号公告,裁定受理宁夏华城实业有限公司(本笔债权保证人)破产,因此法院未恢复执行。目前,就该笔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金额为 26,699,700.33元。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位于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302号的抵押资产毗邻中房西悦府,地理位置优越,债务企业已申请将该地块土地性质进行变更,具有极大的商业开发价值。

(六)瑕疵披露

保证人华城实业已破产。

四、宁夏博泰商贸有限公司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2016年8月29日,债务人与建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500万元,期限24个月,自2016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29日止。该笔贷款由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及自然人张海云、孙鹤林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12月6日,我公司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3年12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34,718,713.84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5,787,703.30 元,诉讼费220,914.00元,债权合计50,727,331.14元。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孙鹤林;注册资本:2亿元;成立日期:2010年07月14日;登记机关: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银川市金凤区庆安南路140号办公楼; 经营范围:装饰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碳素制品、仪器仪表、办公用品、体育器械、日用百货的销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安装及销售。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0月14日宣布破产重整。2.张海云,女,住所地为宁夏银川市兴庆区。3.孙鹤林,男,住所为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银川市中院已下达(2018)宁0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宁夏博泰商贸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支付借款本金3500万元,利息822721.5元(暂计至2018年3月23日)及2018年3月24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张海云、孙鹤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能按判决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债务人及担保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20914元由债务人及担保人承担。现该案件处于终本状态。(五)瑕疵披露

保证人华城实业已破产。

五、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六、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4年1月17日至2024年2月20日。

七、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八、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九、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杨先生、吴先生

联系电话:0951-5699160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239号9-12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5699190

主管部门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951-5699123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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